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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立法可暂缓私产须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10:59 中国新闻周刊

  因一部法律草案存在不同意见而人大常委会推迟对其进行审议或者暂时搁置之,是完全正常的。但《物权法草案》的争论中,不能忘记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经明确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月25日下午,国内部分民法学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法学院研讨“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该研讨会的中心议题只有一个: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
有关“《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质疑的回应。与会者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物权法》立法进程。

  事情要从2005年年中说起。7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了《物权法草案》,以广泛征求意见。此后各方面就物权法的原则及其具体条文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通过网络发表一封公开信,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作者用一种今天人们已经陌生的话语指责《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背离社会主义方向”;他认为,“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把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

  随后,《物权法草案》的立法进程出现危机。法学界为挽救《物权法》进行了广泛的努力,对巩献田的意见予以反驳。在去年年末召开的中国民法学年会上,长期致力于物权法制定的学者们联名上书,要求立法机关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恢复物权法正常的制定进程。

  今年1月中旬,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表示,虽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但由于各方意见不能统一,《物权法》出台将被推迟。

  法学界仍然没有放弃努力。今年2月17日,中国法学会召集法理学专家及民法学专家,就“物权法与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召开小范围的研讨会,并将上书中央。随后就是上述人民大学的研讨会。在这个会议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宪法已有“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明确规定,《物权法(草案)》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改革开放的要求。

  因对一部法律草案存在不同意见而使人大常委会推迟对其进行审议或者暂时搁置之,是完全正常的。这样的事情,此前也有过。至于巩献田,跟任何公民一样,也有权针对一部法律草案发表个人意见,哪怕并没有对法律问题进行过专门研究。

  问题是,如何进行批评?通读巩献田的公开信,许多人感到它本不是正常的批评之作。它使用的是30多年前的那种“大批判”式话语。作者把各种各样可怕的政治大帽子扣在这部法律草案及其起草者头上。同时它也缺乏逻辑连贯性,比如,巩献田指出《物权法草案》违背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但他也可能忘记了,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经明确了另一项宪法原则:“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真正让人忧虑的是,这封信引起了一些自称代表穷人和弱势群体的知识分子的共鸣。这些人士认为,物权法的宗旨就是保护富人的财产,而富人的财产是有原罪的,法律不应给予保护。还有一些人对计划体制下的观念深信不疑,认为私人财产本身就是恶的。巩献田的信表达了这些人的想法。考虑到这种舆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暂时推迟《物权法》立法进程是明智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和法学界必须接受上述看法。在富人和穷人之间,穷人更需要以公正的法律和执法保护自己卑微的财产。即使为了巩献田所关心的穷人,也必须致力于通过完善法律与执法,平等地保护一切人的财产。更何况,保障私人财产,也是市场运转的基本制度性要求。

  因此,暂停《物权法》立法,反而要求法学界和政府更为细致地从学术与制度方面考虑如何平等保障私人财产。一方面,应当承认,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也即,在个人财产保护方面不是过头,而是不足。比如,农民对土地的权利的规定仍过于粗疏,法律保障也不够完善。这方面需要学者提出更细致、也更可操作的条文。另一方面,人大、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分散的法律、法规,通过更为有效的执法活动,通过制定更合理的政策,有效地保障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财产权利。比如目前各地正在强化对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与约束机制。

  这些学术与实践将为未来制定更完善的《物权法》积累有益的智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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