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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猫事件上法治比正义感满足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0:42 云网

  沸沸扬扬的“时髦女郎用高跟鞋踩死小猫”事件有了新进展,被疑为虐猫事件当事人的萝北县医院护士王莉(化名)及县电视台工作人员李学军(化名),已被暂停工作。萝北县警方也介入此事。(3月8日《新京报》)

  网络舆论再一次显示了它的干预力——黑龙江有关部门的调查与处理,无疑是在强大的网络民意压力下作出的积极回应。现在好了,虐猫嫌疑人已被暂停工作,警方也介入此
事,正义得到了初步伸张,网民欢呼。道德的胜利无疑大快人心,但我隐隐感到不安:我们是否可以采取超越法律的手段惩治不道德行为?

  虐杀一只猫和一只熊猫有什么区别呢?同样都是变态的残忍,但在法律层面上,踩死熊猫是违法犯罪行为,因为我国早已立法保护

大熊猫;而踩死猫啊狗的,虽然极其冷血,应受到最严厉的谴责,但这种行为却不违法,因为翻遍我国现有法律,找不到对小动物予以保护的条款。

  问题随之而来,既然虐猫嫌疑人王莉和李学军不违法,萝北县相关部门暂停他们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依法行政是职能部门的应有之义,萝北县相关部门怎能凭“民愤极大”这一点就作出行政处罚呢?查阅我国劳动法,其中并无“职工虐杀动物,用人单位有权给予行政处分或暂停工作”的规定,如果虐猫嫌疑人“反咬一口”,完全可以凭涉嫌滥用行政权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这两点,将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告上法庭——做了顺乎民意的一件大好事,却可能吃官司,这是我们无法回避的尴尬。

  而萝北县警方即使最后把虐猫嫌疑人的行为调查得铁证如山,又如何采取下一步措施?由于法律在保护小动物方面的空白,如果当地警方不想违背依法办事原则,就只能眼睁睁看着虐猫嫌疑人继续招摇过市。

  许多劣迹斑斑者,由于立法的滞后,无法制裁他们——不合情理者却不违法,这就是法治的局限。建设法治社会是我们共同的价值观,很多人以为一旦法治,所有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却忘了法治也有法治的遗憾,它强调执法者与公民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拒绝用道德审判代替法律裁决,对有着强烈道德正义感的国人来说,难免出现这样的困境:如果不想破坏依法办事原则,只能看着“坏人”逍遥喧嚣;如果想痛快地惩治他们,又势必破坏我们一直在建设的法治精神。对此,我们作何选择?

  两害相权取其轻,我觉得,为了法治精神的普及,也为了大多数人更长远的权益保护,暂时让正义感受挫,也是值得的。具体到虐猫事件,与其用超越法律的方式处罚虐猫嫌疑人,获得民意的欢呼与满足,不如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精神,保障虐猫者的合法权益。这不是对不道德者的纵容,更不是对无辜生命的忽视,而是维护法治的意义——法律保护“好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也保护“坏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这样做会让众多善良的人心里难受,那么,我想说:这是我们迈向法治必须付出的代价。□修仰峰 (福建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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