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该如何监管与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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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1:09 新京报 | |||||||||
根据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等建筑物附近,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但据《新京报》日前的一项调查,近九成网友反映其所在住宅区设有娱乐场所,近八成人反映其生活受到干扰。
从目前的情况看,没有迹象显示,这些娱乐场所将在近期内搬离。 另据《新京报》最新报道:在《条例》实施首日的夜晚,记者暗访了20余家京城娱乐场所,发现“20余场所都没有询问进场人员的年龄,即使一些客人外貌很像中学生,工作人员仍未加任何限制”。而《条例》明确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加强对娱乐场所的规划和监管,是当今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纽约曾被称为“罪恶之都”,但至少在表面上,一般人很难看到“桑拿”、“洗浴”之类的招牌,甚至连卡拉OK也不常见。记得1998年我在哥伦比亚大学做访问学者时,曾看到当地报纸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纽约某区准备批准设立一个娱乐场所,消息传出,当地居民发动游行,强烈表示反对,认为对他们的孩子成长不利,后来政府终究未能批准此项计划。我当时曾有机会拜访纽约市警察局局长,他在明确告诉我纽约州的法律禁止所谓的“红灯区”后,也承认:娱乐场所里不可避免会混有一些色情现象,对此,他们的策略是,至少不能让它影响普通公众的生活。 由于娱乐场所的复杂性,西方许多国家基于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的考虑,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还是在1998年,我与哥伦比亚大学的同学一起去“大西洋赌城”,由于自己当时还看似未成年人,又没有带ID(身份证明),结果好说歹说,就是不让进,失望之余,亦对其游戏规则之严格留下深刻印象。 去年2月,我重回哥伦比亚大学,偶与友人去大学旁边的酒吧喝酒。有一天早上看《纽约时报》,大吃一惊:原来前一天晚上有人举报该酒吧接纳了未成年人喝酒,因此法官裁定先关门整顿。 我半信半疑地赶到那家酒吧门口,发现果然门上贴了封条,里面的桌椅都已被折叠起来。 回到国内,就在我写作此文,查找《条例》的有关条文时,却读到了这样的消息:海口一所小学旁卖人造处女膜,168元变3次处女。联想到自己亲眼所见的北京一些大中学校园附近的各种“桑拿洗浴中心”,以及许多居民小区里的说不清楚的各式“美容美发”,再看看那贴到楼道里的各种治疗性病的小广告,经济学的常识使我相信:有需求才有供给,地下性产业已经是不容回避的现实了。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推广使用安全套等措施预防性病,通过打击卖淫嫖娼遏止这种丑恶现象,虽有必要却还不够。人是环境的产物,娱乐场所遍布居民区,绝不是建立和谐社区的标志;在学校等建筑物附近开设娱乐场所,对自我克制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来讲,很可能致其“一失足成千古恨”。试想,如果没有孟母的三迁其家,孟子恐怕不但成不了圣人,从当时的发展趋势看,反而可能堕落为社会的渣滓。 因此,新《条例》禁止在住宅区和学校等建筑物附近设立娱乐场所、禁止娱乐场所接纳和雇用未成年人,是正确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与规划,保护好下一代,还大众一个清净的居住环境。 当然,由于《条例》本身对“娱乐场所”界定的模糊性,并不排除某些被称为“娱乐场所”的设施,完全可以在这些地方安家落户,譬如咖啡馆、茶馆等。再者,如要按照新《条例》搬迁原来经过审批成立的某些娱乐场所,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搬迁补助。这也是一个讲信誉的政府所应具备的政治伦理。 □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刑法室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