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仅限“同一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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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0:05 国际在线 | |||||||||
作者:劳力 针对“同命不同价”引发的公众质疑,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表示,对城乡赔偿标准法院正在调研,目前仍然存在一些分歧。但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受害者,又有农村受害者,大家普遍认为,应该是按一个标准执行。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不久将会出台新的规定(见3月12日《南方都市报》)。
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的话语里,我们似乎看到了“乡下人”和“城里人”在赔偿标准上的“同命同价”希望,但我们似乎也从中读到了一些失望和疑虑:难道城乡“同命同价”赔偿标准仅限于“同一事故”中逝去的生命?应当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承认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受害者又有农村受害者时,应该按一个标准执行。这是一个进步,同时也是修改和补充相关规定的前提。 但也应当看到,在同一事故中出现的“同命不同价”只是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缺陷和漏洞的极端反映和典型表现,是最有代表性的案例。它暴露的是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背,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和我国基本法律精神(比如我国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在赔偿问题上都没有农村人和城市人的区分),同时也是对相关解释条款不平等本质的深刻揭露。 因此,在改正错误时,绝不能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肯定同一事故中“同命同价”,而不顾不同事故中的不平等和不公平。 来源:南方报业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