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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被害人国家应该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6:00 光明网
邹云翔(江苏检察官)

  2005年以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天麒网吧”附近,不断有居民发现自己的孩子失踪。今年2月28日,一个侥幸逃脱的14岁男孩揭开了这个秘密:变态恶魔连杀五童。这样的恶性犯罪让人震惊,又让人思考应该采取何种办法减轻受害人的不幸。

  国外施行的刑事犯罪国家先予补偿的做法,我国似可借鉴。比如,1980年日本颁布
实施了《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法》,也就是国家一次性发给具有补偿性质的金钱,即遗族给付金和重伤给付金,国家先行给付后,可以嗣后向犯罪人追偿。它肯定了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安全的义务,避免了单纯依赖犯罪者给被害人赔偿的不足。

  更重要的是,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被宣判无罪时,我们不能将这样的司法成本由被害人承担,国家也应分担被害人的不幸。

  今天,我们以看得见的方式,看到了对被告人实现正义: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在我们将目光更多地关注被告人时,也应关注被害人的福祉,也应以看得见的方式给被害人以公正。作为检察官,我有过因为证据不足而无力指控犯罪的痛苦,甚至有些案件被不诉,这样的痛苦一方面由于对犯罪的痛恨,另一方面由于对被害人的同情。如果有被害补偿金,也许对我们个人来说,这样的痛苦可能会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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