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富济贫合理更要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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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00:03 红网 | |||||||||
山西省乡宁县全县共有100多座煤矿,年产煤1000多万吨,是全国100个重点产煤县之一。2004年春,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要求县内每一座合法煤矿企业兴办或联办一项带动农民增收的非煤产业,以及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具体标准是:每卖1吨煤,拿出30元用于“一业一事”。这份“劝富济贫”的“红头文件”虽然已经执行了两年,但由它引发的议论一直没断。(3月23日《人民日报》)
一边是暴富之后煤老板们的疯狂消费,名车豪宅;一边是环境恶化,矿工和所在地村民的艰难度日。这恐怕是许多产煤区人们生活的真实写照。煤老板致富当然不可否认有其精明的头脑、辛勤的劳动以及资本的投入等原因,但最重要的原因则是“充分”开发利用了国家有限而紧缺的煤炭资源,独享了挖煤带来的巨额利润。煤炭资源是属于全民所有的,但由于目前我国缺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的合理补偿机制,所以客观上煤老板可以只享受挖煤的利润,而很少考虑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乡宁县引导煤老板做善事的“劝富济贫”之举,合情合理,这没什么可争执的。这项举措能实施二年之久,且受到政府、煤矿老板、当地村民的一致赞同,也正说明了这点。 现在引起争议的是,看似合情合理的“劝富济贫”究竟合不合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建设法治政府首先要求政府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即“依法行政原则”。这里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无授权则无行政;第二,行政权力的行使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乡宁县通过具有行政约束力的“红头文件”来推行“劝富济贫”,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行政命令。对煤矿老板来说,这一命令是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事实上,帮扶弱势群体,平衡地区经济发展,缓和地区矛盾是每一个地方政府的职责所在。但是,政府不能通过任何强制性命令把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转嫁给企业和社会。合法的政府行为必须确保行为的目的和手段之间的统一。笔者认为,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当地政府完全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富有弹性的行政引导手段,比如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资助当地发展经济、教育,帮助改善医疗机构工作条件等等,走“双赢”、“多赢”的反哺之路。 应当说,乡宁县实施“劝富济贫”动机无疑是好的,从这一政策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也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法律层面来看,从长远来看,以突破法律约束来施政和实现发展,最终将得不偿失。因为,这与依法治国的要求和目标完全是背道而驰的。 稿源:红网 作者:廖建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