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制度是把双刃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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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15: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刘克军 为帮助返回原籍、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我国将逐步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通知》规定,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可享受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可作为工龄计算。(昨日《羊城晚报》)
毕业生就业难,一个重要原因是就业渠道不畅通。在这种情况下,把大批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安插到基层参加就业见习,乃共赢之举。但是,也必须看到:“见习”和“试用”往往会被用人单位所扭曲。一些单位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试用期”、“见习期”获得廉价劳工已成为就业市场上的一个潜规则。这个潜规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别单位理所当然地认为,现在就业形势严峻,给你提供就业或见习机会,你就应该听我们的;另一方面,毕业生明知利益受损,但仍然选择忍气吞声,只盼着见习单位最终“能要我”,即便用人单位最终找个借口将其辞退,也只好自认倒霉。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通知》规定毕业生见习期为6至12个月。如何让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不与《劳动法》打架,并让见习毕业生的权益在《劳动法》的充分保护范围内?有关部门还应该制订出相应的维权细则。另外,学校、劳动部门、人事和法律部门也都有责任伸出双手,譬如通过事后追诉等手段,共同为见习毕业生打造一个“绿色就业网络”。毕竟,如何用好这把“双刃剑”,仅仅依靠《通知》还是远远不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