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责任永不能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06:00 光明网 | |||||||||
毛飞 备受争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近日正式获审议通过。自此,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正式出台,也即意味着从此深圳改革创新者出现失误,在一定条件下将免予追究(昨日《新京报》)。条例的出台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创新,有创新自然会有争议,我们应当以宽容的态度对待“试错条例”和“免责条款”。但是,我们还需要明白一个常识:有些责任永不能免。
在我看来,《促进条例》中的“免责”应当限于免除行政上级的问责。在行政体系内,下级有忠实执行上级指示、遵循行政惯例之责,否则将受上级问责。改革创新难免要冲破行政体系内的种种条条框框,更难免与上级的意见相左;如果不能保护改革者免于过度和不当的行政问责,势必阻碍改革创新的步伐。 不过,政府及其官员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公众问责是不能完全豁免的。宪法和法律制约着政府的权力、规范着官员的行为,一旦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违反宪法和法律,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否定性后果。《促进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其效力远低于宪法和法律,并不能保护政府及其官员免于宪法和法律的问责。 此外,政府及其官员还必须直面社会公众的问责。改革是一项公共工程,政府官员不过是受公众委托的代理人。即使政府官员在改革创新中毫无私心、一举一动依法合规,如果改革创新的结果令公众失望,政府官员就不能面对公众的指责诟病无动于衷——出于道义或迫于压力的引咎辞职就是不容推卸的责任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