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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贫富差距不能太依赖消费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6:00 光明网
姚中秋(北京学者)

  征税,对富人们及疑似富人的收入、消费品、消费行为开征新税或提高税率,这是很多人面对贫富差距而发出的呼吁。

  在过去一两年宏观调控背景下,许多专家已提出了对高档住宅征税的建议,并论证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人们说,对高档住宅开征消费税,可以约束房地产投机,节约土地和其他资源,减少房地产商的暴利,促进房地产结构趋向合理等等。

  因此,看到财政部大规模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和税率,却没有把高档住宅纳入消费税范围,舆论哗然。财政部预料到人们会有这样的反应,事先专门进行解释,给出三条理由:不在消费税征税范围之列;征管存在难度;开征消费税可能对相关产业和消费需求产生不利。不过,解释已经遭到一些人反驳。

  这些反驳看起来很有道理。不过,人们也可能忽略了一点:从性质上看,

房地产更多的是一项财产,而非普通消费品。

  因而,各国普遍在税目上将其归入财产税范围,而不按照消费品征税。无独有偶,人们甚至建议对唱歌洗桑拿也征收消费税,而同样忽略了,按照税种性质,消费税是对产品征税,而不对消费行为征税。

  值得注意的正是这一点,人们为什么如此充满激情地呼吁征税?

  关于消费税的功能,通常有三项:首先是政府获取财政收入;其次是通过税收引导消费,比如,政府试图限制公众消费某些有损健康的产品(烟酒)或损害生态的产品(如一次性筷子),可以征收限制性消费税;第三,政府为了减弱贫富差距在消费上的表现,而对炫耀性、消费品和奢侈品征税。

  目前,贫富差距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于是,人们对消费税的第三项功能也就格外重视。比如,有专家说,通过扩大消费税范围,提高消费税税率,“对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所导致的社会心态进行引导”,或者“让广大的、普通商品的消费者产生一种心理平衡的感觉”。也就是说,在不少人眼里,消费税已经带上某种惩罚富裕群体的色彩:因为你奢侈,因为你消费某种东西,而大多数人消费不起那样东西,所以,你就该比普通人要多交税。这种心态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征税迷信”。

  但是,仅仅靠征收消费税,并不一定能缩小贫富差距。人们曾希望,

个人所得税可以调节群体间的收入分配。但出于增长税收的激励,税制的调整永远是滞后的。于是,随着时间推移,中低等收入群体反而成了纳税主体。

  消费税的故事几乎完全雷同。1994年开征的11个应税消费品种,其中有一些在那之后很快就成为普通人都广泛消费的消费品,比如化妆品、

护肤护发品,汽车、摩托车则在近几年来成为普通消费品,几乎算不上什么高档消费品了。于是,跟所得税一样,纳税的主体在很长时间内都是中等收入群体,甚至后来扩展到低收入群体。

  这是一个令人难堪的结果。不得不说,在消费税问题上,人们过于注重追求当下的心理满足,而忽视了对于税制内在逻辑的理性探究。比如,在消费税的几项功能中,政府和民众的偏好各有侧重。民众偏好其拉平消费的功能,财政部门则相对考虑增收功能。因而,承认消费税有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也要建立一套机制,及时评估消费税调整后的影响,在发现有可能增加民众负担时,要对相关税制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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