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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打律师,侮辱的不只是体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9:47 南方网
  黄云香

  受11名天津当事人的委托,一名北京律师于3月28日下午,与他的当事人前往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这位律师指称他在该院的立案大厅遭到该院行政庭庭长的殴打。此事受到了网友的密切关注,北京律师在网上发帖回复时写道:“他可以打我,但请不要在法院打我,请不要在我履行职责时打我。他这么做,让我感觉打的不仅仅是我,打的是法律。而这恰恰是我不能接受的。”(4月11日《华夏时报》)

  近年来,律师执业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已到了令人发指、触目惊心的地步。笔者认为,立法上的缺陷是造成律师执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律师法》中规定的大多是律师的义务,有关律师的权利规定很少,《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阅卷权、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的规定,都存在着许多弊端:

  首先,侦查阶段会见难。《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之内,最迟在5天之内安排会见,但能够在期限内会见的,数量少得可怜。侦查人员常用的借口是:办案人员不在、领导不在等等。明明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却成了侦查机关的恩赐。不仅侦查阶段会见难,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会见难的问题。如有的地方规定,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必须要由法院出具同意会见函才允许会见。此外,会见时还有许多限制:如不准涉及案情,会见隔着玻璃通电话,会见次数不能超过1次。

  其次,调查取证难。《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见,如果证人不同意或检察院、法院不许可,律师则无法取证。

  再次,阅卷难。侦查阶段律师不能查阅任何案卷资料,审查起诉阶段也只能查阅逮捕证、拘留证、鉴定结论等“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也看不到全部案卷材料,而只能看到“主要证据复印件”,“主要证据”的界定又是公诉机关说了算,所以律师很难在案卷里看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另外,思想观念上的一些错误也是律师执业权益屡遭侵害的一个原因。我国的辩护制度,是建立在“控辩平等”、“人权保障”理论基础上的一项诉讼制度。但是,司法机关的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律师“是在为坏人说话”“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一旦他们发现律师提出了与他们对关于案件认定不同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就会认为律师是在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有时对律师进行呵斥,甚至在法庭上殴打律师,将律师赶出法庭。

  在我看来,执业律师被殴打,只有检察机关对律师的执业权益有所保障还远远不够,还应有公安机关和法院介入。律师制度是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一国的民主与法治发展水平。改变目前律师执业的艰难处境,如果不从完善立法、构建制度、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等方面入手,执业律师被殴打的现象依然难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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