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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无罪推定就应从细节做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6:25 国际在线

  作者:李坚

  近日,被告人龙伟良、刘勇涉嫌贩卖毒品案,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理。让人感到惊讶的是,龙伟良、刘勇都穿着自己的短袖衫出庭受审,而不是穿着人们熟悉的囚服。据了解,在厦门看守所的支持下,厦门中院已经形成了一个制度,即法院系统以后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都可以自由着装出庭受审(见4月12日《法制日报》)。

  表面看来,让犯罪嫌疑人在法庭接受审理时穿囚服,只不过采取了一种常见的对待在押人员方式,但由于囚服在人们心中有"有罪之人所着服装"的特定印象,穿着这样的衣服出庭受审,留给人们和自己的有罪印象和烙印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穿什么样的服装出庭,实际上则关乎被告人的权利。因为穿囚服出庭一般不会是嫌疑人的自愿选择,而看守所在押人员一般都是未经审判的嫌疑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也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法院判决前的犯罪嫌疑人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法律未明确禁止、限制的权利,同时他们也和普通公民一样,有不遭受人格侮辱的权利,而穿囚服出庭显然是对其人格评价是否定和贬损的,有相当的侮辱人格成分存在。

  既然我们的法律体系在刑事审判中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那么在对犯罪嫌疑人审理的过程中每个细节都应建立在无罪推定的基础上,厦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刑事案件被告人都可以自由着装出庭受审,就是在细节上落实无罪推定的最好体现。由于刑事被告在未经审判之前的人格尊严是不应受到侵犯的,而由于囚服具有一定的标签性功能,它会有意无意加深人们对被告人的偏见,甚至可能对法官和和陪审员产生一定的心理影响,以至不利于客观判案,间接上使穿囚服出庭具有了惩罚性质,甚至成了预支或预演的刑罚。

  虽然刑事被告审判前在看守所的羁押制度,以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是一种必要的防范措施。但完善的羁押制度和强制措施,也是最大化保障人权的制度,因此,尽管羁押和审理过程中即要考虑到整个诉讼程序的科学性、考虑到整个诉讼程序的法制原则,但同样也要考虑到人权原则,要使羁押和审理过程能使执法机关有效地运用权利的同时,也能够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必须正视的问题,而厦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都可以自由着装出庭受审,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了这一点。

  若干年前,我们国家公检法机关是专政工具,只要你进了看守所,你就是阶级敌人。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无罪推定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已被人们接受,但仍需在细节上加以落实,尤其是刑事被告人在审判前羁押期间的有关问题,比如如何保证羁押人的身体、饮食状况,以及给其正常的人的待遇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问题,都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了,不应再用原来对刑事被告固有的强制性,来遮蔽执法的人道性和文明性了。但愿厦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都可以自由着装出庭受审,就是一个良好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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