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来保护证人开口的勇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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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00:04 红网 | |||||||||
证人不敢出庭作证,当事人欲哭无泪,法官爱莫能助,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近期,针对北京某医院保安祁利刚出庭作证该院见死不救案,央视《东方时空》的一份调查表明:84%的人赞同祁利刚的正义和良知,但只有45%的人表示自己也会这么做,原因是79%的人“担心受到打击报复”。(4月12日《东方时空》) 近八成人不敢出庭作证原因是“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这种局面的出现无疑是让人痛
作证是有风险的,祁利刚一度失去工作就是明证。所以,对于人们的担心,我们显然不能简单地指责,因为我们很难要求所有的群众都能像祁利一样刚,不计个人的得失成败,毕竟,自我保护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本能。对于大多数而言,只有在确保自己的权利和安全不受侵犯的前提下,才能够有勇气并放心大胆地去帮助别人。但从84%的人赞同祁利刚行为的调查数据而言,我们又能够看到这样一个可喜的事实:绝大多数人内心深处还是渴望维护良知和正义的,换句话讲,在一定的前提下,他们是可能并乐意出庭作证的。这个前提是什么呢?是确保自己的安全,给他们一份敢于开口说话的勇气。 实事求是地讲,我们国家也有保护证人的相关规定,譬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但是,这种规定有些过于抽象笼统,至于如何保护证人、谁来保护、如何鼓励等都没有明确规定,操作性难免不强。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解决证人不敢作证、不敢出庭问题,最关键的一步就是细化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细化后的保护制度,应该不仅包括证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还应该包括证人的劳动权利和财产权利等,确保他们不会因为出庭作证而失去工作或者各种法律赋予的权利。 以祁利刚为例,他在出庭作证所属医院见死不救后,一度失去了工作,并为作证损失了不少交通费、误工费。对此,法院和检察院应该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其所在医院进行处理,并给予祁利刚相应的保护和物质补偿。毕竟,祁利刚出庭作证是在帮助司法机关工作;政府部门则应该考虑给祁利刚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帮助他迁移到其他城市生活。而做到这些的前提,是确立保护证人的国家责任,即建立完善的保护证人制度,或者出台单独的《证人保护法》,让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后正常地生活。 我们有理由相信:当证人保护制度逐渐建立并完善之后,证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切实得到保护的时候,那比例为84%赞同正义和良知的人们,在法庭需要他们的时候,会有更多的人主动站出来,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到那个时候,举牌、哀求、跪求证人的局面也就会随之逐渐消失,否则,那愿意出庭的45%也会逐渐萎缩下去,直到“万马齐喑”的出现。 稿源:红网 作者:刘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