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被告人自由着装出庭”鼓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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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00:13 红网 | |||||||||
以往,刑事犯罪被告人出庭受审时,都是穿着浅蓝色或灰色囚服上庭。昨日上午,涉嫌贩毒的龙某、刘某却穿着短袖T恤,出现在厦门市中院的法庭上。据了解,被告人“自由着装”将作为厦门市中院一项制度,惠及所有在该院“过堂”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据12日《海峡都市报》) 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可以选择自己平常的衣服,而不必非得穿囚服;这样的事,
只是,稍加留意我们就会发现,能享有这样自由着装“待遇”的都是些落马高官;至于那些行“鸡鸣狗盗”之举或“杀人越货”触犯刑律的平头百姓上法庭,那可要剃光头、穿“号服”。 而让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自由着装出庭是有法理可循的。查《刑事讼诉法》第十二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依据。但令人尴尬的是,一个未被司法机关宣判有罪的嫌疑人,却在出庭受审时,连穿什么衣服都不能自由选择;这又怎么不给人烙下有罪印象。 另外,让被告人自主选择穿什么衣服出庭受审,也顺应了世界司法的惯例。在美国、英国以及我国香港等地,有时甚至连谁是被告、谁是律师都不易分清,因为他们都西装革履地坐在一起。艾君先生在读一本叫《历史深处的忧虑》的书时,注意到了里面这样一个细节:“在美国,人们的穿着打扮是非常随便的,但是,一个人哪怕他从来也没有穿过西装,在当了被告上法庭的时候,肯定会考虑要去买一套……为免陪审团在判决之前对被告有‘罪犯形象’的先入之见,被告都会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精心打扮一番,以最‘正人君子’、最体面的形象出现在法庭上”。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要求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 事实上,诚如厦门中院副院长黄小民所说,无罪推定的受益者,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而是社会的全体公民,因为任何一个公民都是刑事诉讼潜在的主体,都有可能因为某个原因而进入到刑事诉讼的流程中。而这类符号性措施,无疑将有利于民众对无罪推定立法本意的正确理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是一句大而无当的空话,它应显现在我们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层面,每一个角落。其绝不是一种口号,也绝没有照耀不到的盲区。 给予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益,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来,让我们为厦门中院允许犯罪嫌疑人受审时自由着装鼓掌! 作者:朱启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