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枪还是不开,这是个问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00:54 新京报 | |||||||||
警察既不在严重的危机关头,对开枪束手束脚;又对开枪持一种慎之又慎的态度,不到万不得已不出此下策。 日前,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要求,干警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时,要敢于开枪。此言一出,引发网民热烈讨论。
赞成者认为,目前社会治安不好,应该严厉打击犯罪,鼓励干警敢于开枪是震慑犯罪的需要;反对者认为,公开要求干警“敢于开枪”有以暴制暴之嫌,违反了“最小动用武力”的警察学基本原理。 这些年,来自两方面的消息都不乏其例:一方面是暴力袭警等恶性事件不断,每年都有不少警察被犯罪分子杀害;另一方面是警察随意开枪的事件时有发生,致使本不该被击毙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是无辜者被击毙。这两方面都不是一个良性法治社会所应有的:如听任第一方面发展下去,则对警察不公,对维护社会治安也不利;听任第二方面发展下去,则将人人自危;若两方面都发展下去,则更是陷入恶性循环。因此,最理想的局面应是:警察既不在严重的危机关头,对开枪束手束脚;又对开枪持一种慎之又慎的态度,不到万不得已不出此下策。 如何实现这样的局面? 首先要有科学明确的立法。 现行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仅为“国务院令”,立法层次低,因为《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枪涉及生命安全,显然比一般的“限制人身自由”性质更为严重,所以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规定。 与之相对应的是,现行条例的一些内容存在不太明确、不好操作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细化,如现行条例只规定什么场合可以使用武器,但在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却没有做出如下内容的规定:能不致死的不能致死,能不重伤的不要重伤。 其次,需要提高干警素质,掌握好法律界限和警务技能。现在,不少警察对法律上规定何种情况下可以开枪和不得开枪不太明白,这就导致什么时候领导强调这方面多一点就往这方面靠,什么时候领导强调那方面多一点就往那方面靠,一会儿缩手缩脚,一会儿随意开枪。另外,有的警察射击技术不过关,致使枪到用时身心慌乱,本可不致对方于死地的却将对方打死。因此,公安机关应当组织队伍在业务学习、法律学习、技能和心理训练等方面赶上时代的要求,使他们在面临危机时能够迅速准确地判明形势,该开枪时就开枪,不该开枪时就决不开枪。 其实,在确保警察掌握了哪些场合可以开枪的前提下,我们应更多地注意防止随意开枪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可以开枪并不是说就必须开枪,从此意义上来讲,光见义勇为还不够,还要见义智为;要加强对枪支的管理,控制枪支使用者的范围,只有执勤民警才能带枪,执勤回来必须统一上交管理;对那些有苗头表明其不能很好使用枪支的人,要调整其工作岗位。 最后,还要加大对群众的普法力度,研究其他减少暴力袭警等现象的途径。有的群众不知法、不畏法,乘着人多势力大,制造事端,最后触犯法律。应当采取有效的普法宣传,使全社会树立起对法律的应有尊严。同时,要把执法作为一门高度的艺术来看待,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更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将矛盾激化。 总之,开枪不是小事。 只有在形势紧急、开枪成为一种无可替代的选择方式、不开枪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使用枪支。 作者 刘仁文 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刑法室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