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不应将公民置于危险之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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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04:38 新京报 | |||||||||
昨天,《新京报》转载了新华社记者拍摄的一幅图片———4月20日,一个城管在北京岳各庄桥附近追逐一个散发小广告的女孩,照片上,女孩在马路上奋力奔跑,城管在后面紧追不舍,他们的身后,是密集的车流。 说实话,对于散发小广告的行为,我向来没什么好感,我也赞成执法者对此现象进行打击。但问题是,追小广告散发者追到了马路上,这有点让人担忧。
我想起一位朋友给我说过他在欧洲的经历:在西班牙,法律是不允许无证摊贩在街头兜售商品的,但他发现一个奇怪现象,那就是当地警察在追小贩时,就算眼看就要抓住小贩了,但只要小贩跑上马路,警察就立刻不追了。后来经过询问他恍然大悟,原来马路上车来车往非常危险,小贩在马路上被追得一路狂奔很容易导致车祸。 看了西班牙的例子我们就知道城管马路追小贩的问题出在哪儿了,它实质是将公民置于危险之中,使得公民的生命处于随时都可能受伤害的状态。 在任何国家,生命权都是最高的价值,并且任何人的生命权不应因他的过错而减损,除非法律特别规定。虽然小广告散发者骚扰他人,损害社会秩序,违背相关法律,但他的生命权不应因这个小过错而减损,保护好他的生命仍然是执法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执法者不履行保护之责,反而充当起可能的伤害者,那是万万不应该的。 在一个社会,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的价值固然重要,但对于执法者来说,放在第一位的,首先应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除非法律特别授权或危急情况下,执法者不可剥夺公民生命或将其推向危险境地。一个人发小广告大多情况下只是一种“小恶”,但如果执法者因此将其追上马路,让其面临随时被撞伤、撞残、撞死的危险,这将是一种“大恶”,执法者所犯的过错要远远大于发小广告的行为,并且这种过错一旦导致悲剧,那将是无法挽回的。 有人也许会说,如果城管看见发小广告的跑上马路就不追,那不是对违法者的纵容吗?长此以往,小广告散发者不是有恃无恐吗?应该承认,这种担忧肯定存在,但问题在于,对违法者的有限度“纵容”有时是法治社会必须承担的成本。法治是刚性的更是人性的,执法者不能机械地执行法律,而是要掌握法的精神和实质。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执法者应铭记,对个体生命权的侵害也是宪法秩序价值的侵害,大多情况下,生命权是执法者不可逾越的底线。 当下的中国,对生命的尊重与敬畏是需要继续普及的观念,而首先要普及的就是执法部门,许多事例都表明,执法者对生命的冷漠以及缺乏敏感并不是个别现象,城管与散发小广告者上演马路“生死时速”只是现象的一方面,还有多少执法行为将公民置于危险之中,这无疑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国华(北京职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