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行人闯红灯单位扣奖金咋就像个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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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23:55 光明网-光明日报 | |||||||||
陈旭 新出台的《郑州市行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补充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市、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凡个人全年因闯红灯、翻越栅栏等交通违法被记录3次的,建议所在单位取消此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等评选资格;对国家、省、市、区级文明单位员工,凡个人因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被记录1次的,由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扣罚文明奖。个人因交通违法被记录2次的,所在单位须扣发当事人1~2个月的文明奖;被记录3次的,扣发当事人5个月的文明奖;被记录6次
当然,郑州市的初衷是好的。他们启动了“文明交通在郑州,我为省会添光彩”活动,目的是通过近9个月的治理,使郑州市区主干道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遵章率分别在85%、90%、98%以上。很可能这一《补充规定》就是为了适应这一活动而出台的。笔者粗粗浏览了这一《补充规定》,不知它是由那一家部门负责起草的,总觉得充满了“火药味”,给人一种杀气腾腾的感觉在内。 整顿交通秩序,固然需要重拳出击,但也不能都用取消各种荣誉资格和到单位罚款来吓唬人,搞“诛连九族”式的扩大打击面的方式来处理交通违章问题。个人违犯交通规章后,交通管理部门当面对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是应该的,但是,要把这种处罚扩大到单位,对其扣除奖金,并将这种处罚扩大到对单位的处罚,窃以为这样的做法似乎欠妥。尽管前提是扣除文明奖,即使这样也不合理。一个人违犯交通规章好可能在某种意义上是偶然的,并非有意的,即使有意的,也不应该拿他全年的奖金去说事,他的奖金毕竟是针对他全面的工作情况而定的。假如市府给每个公民专门发有遵守交通规章奖金的话,他违章后从他的这项专项奖金中去扣除,或许还能讲得过去。仅仅为了“文明交通”而对所有的公民大规模地进行霸王式的管理,这本身就是一种不文明的决策。先应该看看自己的决策是否正确? 作为公民、特别是作为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还都是懂道理、遵守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市上总不能为了一项活动,就动辄来一系列强硬的措施,用来对待违章的行人。这样敌对式的处罚措施先给公众一个很不友好的印象。创建和谐社会,需要的是和谐与友善。用和谐的方式去解决问题有何不可,非得大动干戈呢?站在旁观者的角度,笔者认为,郑州市要加强“文明交通在郑州”的活动,最好的办法是先对这个《补充规定》进行一番较为文明的修改后,在尊重市民和公务员的前提下,再提出必要的处罚措施。“罚不责众”,单靠扣除奖金是无济于事的,还是要解决人的思想和认识问题,政府和公众的共识在接近的情况下,才能谈到“为省会添光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