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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四类“生病官员”号号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23:55 光明网-光明日报
倪洋军

  “官员”,顾名思义,就是掌握一定权柄的领导干部。“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这是老百姓对官员的最低的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所谓“为民作主”就是要执政为民。而在我们的官员队伍中,有贪官、奸官、昏官、庸官这样四种官员,是老百姓所切齿痛恨的。这些官员的存在,犹如传染病一样,时刻侵蚀着我党的执政基础,必须下“猛药”进行疗治。下面,作为江湖郎中的我就逐一为他们进行把脉和治疗。不妥之处,还望各位资深“先生”赐方,以期使我党的执政之基更牢。

  贪官

  病症:“在其位”不是“谋其政”而是“谋其财”,收受贿赂、行贿、贪污国家钱财,是他们的家常便饭。

  病因:一是利欲熏心。认为做官就是为了“发财”,手中的权力就是他们生财的工具。二是麻木不仁。依仗长期积攒下来的政治资本,疯狂侵吞国家资产或收受贿赂而不以为然,甚至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三是见利忘义。只要对自己升迁、“发财”有利的事,不惜一切代价去做。“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大多出自他们之手。四是监督不力。在官场上,有很多怪现象,一些贪官越腐越升、越贪越升,究其原因就是法律监督或监管不严。五是隐藏很深。从表面上看,贪官是很“清廉”的,也是最“听话”的。然而,他们当面“正正派派”,背后却“肆意敛财”。

  处方:治贪,自古以来只有两个办法:一是厚禄养廉,二是严刑峻法。但这些办法只能收一时之效,不能维持于长久。治本之策“应该是把‘人’从家族的桎梏下解放出来”,让每个人都有足够的收入,能够在社会上“独立存在”,再加上法律的制裁、舆论的监督和“监察机关的举劾纠弹”。

  奸官

  病症:奸官,俗称奸臣,乃奸佞小人也。阳奉阴违、两面三刀是他们的为官之道。自古以来,奸臣当道,朝政必然处于阴谋与白色恐怖之中。

  病因:一是刁钻圆滑。大凡小人,都喜欢在领导面前讨好卖乖,竭尽献媚之能事。二是善于说道。事情做不了多少,但是“能说会道”,全凭“一张嘴”吃饭。三是善于“学习”。奸臣不是“不学无术”,而是非常善于“学习”官场之道,并加以“发扬光大”。四是胆大妄为。仗着上面有领导护着,有领导“信任”,对下级或老百姓是横眉竖眼挑毛病,甚至为所欲为、无恶不作、祸害一方。

  处方:对讨好卖乖者,要多长几个耳朵、多留几个心眼,要广开言路,不能为小人所蒙蔽。周星星的九品芝麻官里一句话说的很经典:“要治奸官,那就只有比他更奸”。道理就在于此。

  昏官

  病症:不了解、弄不清事实真相,有意或者无意制造假相,并以此为办事依据,所以光出丑,很少有让人民对他们有一点点“圣明”的感觉。

  病因:一是更有昏者。选拔这种人的人,本身就不是明白人,或者出于自己利益的需要,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二是逐渐糊涂。在刚开始时,可能还很明白,但是在权利欲膨胀的环境下,养成了忘乎所以、自己说了算的习惯,就开始从明白转到糊涂了。三是缺乏学习。常年在井一样大的地方生活,阅历经验少,又不注重学习,再加上不敢承认事实、面对事实,致使把小事搞大,让大家认为是昏官。四是自律不严。不善于严格要求自己,没有民主的生活习惯和作风,听不进不同的、正确的意见,总认为自己的对。

  处方:要想不昏,必须先从要有正确的认识问题能力开始。对官员,用严惩的方法,逼着他要有正确的思想认识,才能正确地处理问题;逼着他改正缺点和错误,这样,才不至于给国家脸上抹黑,给人民造成极大的损失。

  庸官

  病症: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不作为,就是他有能力,他不干。像小平同志讲的,占着茅坑不拉屎。第二种叫做乱作为,是说他有能力干这个事,有制度,有规范,各方面都有要求,但他随心所欲,根据自己的需要去干事。还有一种是不会作为,这涉及到干部的素质,他没这个能力,站在那个位置上给他什么事他干不了。总之,一句话,就是“不在状态”。

  病因:一是不学无术。不看书不读报,没有专业特长,或业务荒疏,缺乏领导艺术,就靠一个混字。二是四平八稳。上传下达,跟传声筒、复印机一样,唯领导马首是瞻,缺乏创新精神,工作不思进取,遇到问题绕道走,只要守住摊子不出乱子就行了。三是巧于包装。大学的书一天也没有翻过,也能弄个大学文凭,履历表上赫然填上“大学文化”也不脸红心跳,一副坦然的样子。四是笑面菩萨。对下级放松要求,对不正之风不敢抓不愿管,整天端着茶杯打哈哈,笑口常开,悠悠晃晃,从不得罪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口碑甚好。

  处方:治理庸官必须要用“制度”,一定不能采取“人治”的办法。什么是庸官,应该怎样处理,一切都应该说得清楚、明白,一切都要按照所定的“制度”办事;谁“犯了事”,都要严格按“制度”办事,天皇老子来说情都不能理。一旦“因人而异”、“因背景而异”,那么,治庸就会变成官场制度中的装饰品。官员问责是一种比较好的措施。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要严格追究官员的责任。

  现实中,既做贪官又做奸官、昏官或庸官的人也比比皆是。这样的人,尤为可恶。对待这样的官员,当然就要“数药并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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