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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花公子”名单上网的价值冲突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6:00 光明网
许海建

  近日,有人在某网上社区连续发布帖子,号召女性勇敢地公开那些见异思迁“花花公子”的真实姓名、住址等信息。据悉,迄今已有数十位“负心人”上榜。(《南京晨报》4月16日)见异思迁的花花公子无需担心落入法网,却要当心落入互联网。这一行为是舶来品,在国外也是新事物,在这里,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了价值冲突。

  知情权与隐私权如“矛”之于“盾”。知情权是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在1945年
的一次演讲中提出的,最早只是用于公法领域,慢慢应用到消费者知情权乃至个人信息知情权。而隐私权,最早出现于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论文中。从权利角度而言,知情权是一种积极的、动态的权利,而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权利,而。前者的行使,是阻碍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带有一定的攻击性,而后者的行使,是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带有一定的防守性。花花公子网站上网问题,就是两者遇到一起后的问题,必然就出现尖锐矛盾。要优先保护“矛”还是“盾”呢?

  先看看网站相关报道。“女人不要约会他”网站总部在美国,创办者名为塔莎·约瑟夫。这名现年33岁的女记者原为《迈阿密先驱报》撰写专栏,看到身边不少女友因伴侣对感情不忠而饱受折磨,便决定辞职,全力创建这一网站,点击率奇高。女性加盟的目的无非两个:抖搂前男友在交往过程中的种种“劣迹”;或者未雨绸缪,查询现任男友是否在“黑名单”上。可以看出,当知情权得到满足时,必然会触及他人的隐私权,即某一当事人所要实现的知情权的内容,恰恰是另一当事人的隐私权所要保护的内容。

  笔者认为,这种新事物不能一概否定,既要保护知情权,又要保护隐私权。知情权的权利不能滥用,隐私权的权利也不能对抗特定人。但必须用处理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原则严格限制,有必要在谨慎、公允的前提下,让隐私权作出让步,使知情权得到基本满足,满足了知情权以尊重和维护隐私权为前提。

  对待这种新的网络现象的处理原则是:对于此类网站,必须要求保证真实性,并应该具有严格的保密性,不能宣扬。如果不真实或者不对大多数人保密,就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而这种真实性很难判断,男方要求结束一段恋情时往往很难不让女方感到受伤,尽管他是出于不再对女方存在好感而提出分手,而并非由于移情别恋,但在女方看来他却是个卑鄙之徒。所以说,这种网站的风险是很大的,必定要冒着众多被人诉讼侵权的风险,风险和收益有时根本不成比例,所以必须网站必须谨慎。

  对于能保证真实性的网站,首先可以肯定能查询,但必须对查询信息进行严格的限定。查询者只能查询自己恋爱对象的档案,而且在了解的同时,应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不相关人的扩散信息。当然,更不能浏览性的一览无余地看跟自己无关人的档案,否则构成了一种知情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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