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入刑有助于破解恶性循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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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0:18 红网 | |||||||||
针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者不能得到法律严惩的现状,朝阳法院针对民工讨薪提出应在刑法中增加“拖欠劳动报酬罪”的司法建议。朝阳法院于昨天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专家学者和立法机关对恶意欠薪进行刑事立法调研,考虑将“拖欠劳动报酬罪”纳入刑法。此外,法院还建议强化农民工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组建农民工工会等。(2006年4月30日《京华时报》)
多年来,农民工用特殊方式奋斗在城市边缘,用他们的汗水和努力追求着人生的希望和梦想,为城市建设做出了贡献,却屡屡遭遇恶意拖欠、克扣血汗钱的事。不可否认,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对于解决职工工资问题确是有心无力。但也有部分企业经营者却是恶意拖欠。年年欠薪年年讨,年年讨薪年年欠,成了一些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恶性循环。 《劳动法》早有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么一个很好的法律,为何不去公正而有效地执行?这实际上是一份考察各级政府执行力的试卷。现在仅仅靠简单的行政处罚,而且处罚太轻,最多只是罚一点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导致拖欠者的违法成本太低。在刑法中增加拖欠劳动报酬罪的刑法条文,就可以震慑恶意欠薪的用工主体。 “拖欠劳动报酬罪”入刑,以公权的介入形式来保障弱势群体的私权,也完全符合现实需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刑法中增设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罪,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不受侵犯;有利于健全、完善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强化打工领域的法治秩序,有利于遏制该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健康向上的劳务市场的管理秩序。 当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根源还在于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监管不到位、农民工缺乏组织和群体的帮助。因此,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让不良企业在信用记录上“留一笔”;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加速在非公企业建立工会,由工会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和工作环境谈判,才是破解拖欠痼疾的关键。古人曰:“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要在于察其疾苦。”我们应当从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法律的角度,为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提供制度保障,而不能靠“平时欠账、年关冲刺”运动式讨薪来清欠,不应让岁末成为“又是一年讨薪时”。 作者:严宝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