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众情结”是一种“文明”陋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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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00:10 红网 | |||||||||
上海市便衣交通协管员将抓拍行人乱穿马路,并由上海市文明办在经过筛选之后,将这些照片在沿街商务楼宇内公示,相关方案目前已在商榷。上海市文明办副主任陈振民表示,文明陋习的整治存在着容易反复的弊端。之所以在商务楼宇内公示,事实上也是针对这种反复的“不得已而为之”,其目的也是为了警示,提醒市民时时刻刻记住文明行路,不但保证城市形象,重要的是也保证自己的安全。(5月9日《东方早报》)
上海交警部门对乱穿马路进行抓拍、并在其单位内部展览曝光的做法,如果抛却“合理与不合理”的思辩,仅从效果的角度考虑,是可能产生一定正面效果的,因为中国人“要面子”一贯如此。也正因为中国人的“面子情结”,作为一种对应的治理手段,管理者的“示众情结”一直很浓,而且从来不会缺少兴致勃勃的看客。 在封建时代,“斩首”和“示众”从来就不可能分开,公开行刑还不行,罪犯的人头还得悬挂在墙头上任人羞辱。和过去比起来,我们现在当然要文明得多,但是其中的“示众情结”却非常顽强地被“传承”了下来。“公示小偷”屡见不鲜,“游街示众”常见报端,“公审大会”普遍存在——与行人乱穿马路这种文明陋习相比,“示众情结”显然是一种危害性更大的文明陋习。 行人乱穿马路当然是违法行为,但是我很怀疑,行人是否真的有意抗法。与其说人们是故意不把法律放在眼里,不如说乱穿马路已经成为一种潜意识的随意行为。换句话说,乱穿马路更多是道德素质问题,是文明习惯问题。当然不能因此就把乱穿马路归结为“可治可不治”的“小问题”,但是提升道德素质、纠正文明习惯,却显然决定了治理者所需要的治理耐性和治理智慧。 而且,对于正常人来说,没有完全不怕死的人,更没有故意找死的人(寻短见者除外)。交通设施不完善,缺少人性化安排,对行人需求考虑不足,人行横道相隔太远,红绿灯时间设置不合理,也是行人乱穿马路的重要原因。更何况,在有些地方,走人行横道甚至并不比乱穿马路安全多少,司机很少减速,机动车右转弯和行人直行一起亮绿灯。 我们知道,乱穿马路者为其违法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而“示众”并不在其列。乱穿马路固然是一种文明陋习,但“用重典治陋习”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把法律抛到一边,任何人也没有这样的权力。“示众”不仅侵犯了肖像权,也可视为对人格尊严的侵犯。“人格不受侵犯”是犯罪分子尚且拥有的权利,对乱穿马路的行人施以“示众”,显然是惩处过度。 如上所述,“示众情结”是一种危害性更大的文明陋习。我不认为,用一种危害更大的文明陋习来治理另一种文明陋习,是一个非常理性的选择。“以毒攻毒”在这里是不适用的,再“不得已而为之”也不可“以怨报怨”。 作者:舒圣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