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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人民陪审员应当非职业化和非精英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0:36 东方早报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去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年多过去了,最近,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人民陪审员论坛上,有人提出:陪审员“应该趋向‘精英化’,甚至可以改人民陪审为专家陪审。”另外,在实践中,陪审员还出现了专业化和“编外法官”的趋势:重庆沙坪坝区法院一名人民陪审员,“平均每个月要参与审理10~12起案件,最忙的时候一周就参与审理了5起案件,比有的专职法官审案还多。”

  凭直觉,普通人会问:既然陪审员要走向精英化和专业化,那为什么有这么多现成的法律人才不用,偏要从不一定懂法的公民中去选择陪审员,再去进行所谓法律培训,岂不是令人费解吗?

  其实,陪审制度在世界各国存在,其出发点就是为了让不一定懂法的普通公民去参与案件的审理,陪审员恰恰应当民主化(通过平民化)和非职业化。因为陪审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纯粹由专业法官审理时难以完全实现的民主、公正、自由、人道四大价值。

  陪审制度作为民主的产物,强调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陪审团应当包括不同年龄(成年人)、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种族的人。“任何人有权从他的同伴的激情和智慧中获益”,因为任何法律适用都不可能是绝对的,法官也不是机器,法官的自由裁量是由法官的价值观最终决定的,因此,随机挑选的陪审员能照顾到各种价值的平衡,从而避免根据少数人的偏见判案。

  从公正价值来看,非职业法官对生活中自己身边发生的案件具有事实经验,比整天呆在法院的人更容易根据法庭展示的证据推断出案件事实。再则,陪审制度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一种方式,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都难以在此作弊。一个地方有权势者毕竟是少数,目标集中,容易成为贿赂或拉拢的对象,但随机抽签这样分散的目标就不好贿赂。

  从保护公民自由的角度来说,陪审员是审判组织的临时人员,案件审理完毕以后就消失在茫茫人海中,不担心被报复,也没有当事人所给的压力。实际上这是一种责任分担的方式,由所有民众承担审判后果。陪审员进行审判,司法的独立性就会更强。

  从人道价值来看。在具体案件中,法律只可能尽可能减少而不可能消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有通过人们的心理感受才能确定最终裁判的结果。而体现民众对一个具体案件心理感受的最佳方式应当是陪审,因为作为“社会缩影”的陪审员是社会心理的反映,由他们来判案,能够更加合理地将宽容与良心运用在具体的案件中。

  在世界上,陪审制又分为参审制和陪审团制。但无论是哪一个国家,只要有陪审制,陪审员的组成民主化、办案非职业化、权力实质化都是其最基本的特征。

  我国现行的陪审员任命制产生和工作机制是这样的:任职资格专家化———大专以上并且必须经过培训、任职程序官员化———人大正式任命、任职期限固定化———任期五年。这样的陪审制使陪审员难以体现各现各个阶层的观念、难以摆脱专业法官的控制,其民主价值无法体现;相对固定的陪审员长期办案机制,使防止腐败的公正价值无法发挥,由于其与法官相比还少了法院内部党政机构的监督,反而可能成了腐败的新的增长点;专业法官主导下的陪审员参与机制使法官审理案件时陪审员比例较低,专业法官可以控制审判,司法独立、保障自由的价值和体现人道的价值也难以实现。

  因此,我国陪审制应当回归陪审制的初创者所设计的合理本位,实现陪审制的民主化,让其具有广泛代表性;实现其非职业化,让每一个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机会减少到不是“法院熟人”的地步,更不能让其沦落为法官的同僚;实现其权力实质化,在暂时难以实行陪审团的情况下,扩大其在合议庭中的比例,使其不要因为专业法官比例过大,受专业法官的控制而成为“陪衬”。只有这样的陪审制才能真正实现其应当有的伦理价值。

早报特约评论员 高一飞 刘景 任大刚 徐德芳 单雪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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