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练军:人大代表可以给庭审现场打分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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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5:04 浙江在线 | |||||||||
据媒体报道,6月7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刑事案件时,50余名区人大代表落座旁听席,“庭审气氛更显肃穆”。出席旁听的人大代表对法官实行现场打分,评分结果将作为法院整改的指南。评分项目有“法官归纳焦点是否正确”、“控制庭审节奏如何”、“有没有偏袒一方”,等等。 人大代表如此零距离监督庭审,我认为值得商榷。
首先,法官归纳焦点是否正确,由被随机安排来现场监督的人大代表评价是否合理,并不合适。参与旁听监督的人大代表事先多不熟悉案情,此其一。其二,本案焦点在哪里,是案件审理当中一个非常专业化的问题,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大代表即便了解案情,也未必能作出合理、正当的判断。 其次,案件审理是个程序化、抗辩性过程,法庭不是剧院,庭审不是文艺表演,它没有节奏,亦拒绝节奏。因证据、证人问题而突然中断、延期审理,是案件审理中的常态。法官如遵循法定庭审程序,就注定把握不了案件审理的时限何在,更遑论所谓“控制庭审节奏”。 第三,人大代表零距离监督庭审是否也存在一个“回避”问题?而要前往监督的50余名人大代表均严格做到回避,其审查工作难度可想而知。首先,得对本案所有当事人、关系人调查清楚———先不讨论这样做是否合法,任何与本案当事人或关系人沾亲带故的代表,应不具备前往监督的资格,同时,这些代表还不得与本案庭审法官有某种将影响其评判法官庭审行为的关系如亲属、故交等。显然,这样的审查工作其成本不难想象。 人大监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根本监督制度。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是否应涵盖“个案监督”及“个案监督”程序如何,对司法独立关系甚巨,兹事体大,举足轻重。人大代表走进法庭对法官庭审实施现场监督,事实上使得“身经百‘战’的法官和检察官们也紧张起来”(引自报道),这已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法官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而法官审判独立乃司法独立之根本、国家法治之重器。 法官庭审技艺及其判决结果能否赢得人民的信赖及支持,决定性因素不在于庭上有无人大监督,倒在庭审之外,如法官是否勤于总结审判经验,能否洞察社会思想观念的变迁并将此变迁融入法律审判工作中。同理,人大实施司法监督,重点亦应放在庭外,如对法官任职资格的督察;受理有关法官的申诉、检举;调查特定庭审问题;罢免渎职法官,等等,而现场监督庭审则似已越过了人大代表监督的界线。(作者为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作者: 刘练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