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别把行政主导的平衡当成立法博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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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09:36 燕赵都市报 | |||||||||
据报道,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前夕,记者从全国人大获悉,《反垄断法》(草案)确定不在此次上会审议的正式议程之内,这是继《物权法》、《破产法》之后,又一部在审议前夕被突然撤下的重要法律。推迟审议的具体原因很难讲,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透露:总的来说还是争议比较大,委员长会议认为尚不成熟,不符合审议的条件。(6月20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对于此次搁置,专家的评价是:是好事,说明我国立法已越来越公正透明,博弈越来越激烈,利益博弈已进入立法层面,经过充分讨论的法律肯定要比关门立法“立”出来的法律质量高,等等。 但笔者认为,这是专家对“推迟审议”表象的一种过度阐释。 如果说《物权法》的搁置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某种立法博弈(因为毕竟进行了公开的意见征集)的话,《反垄断法》仅从过程上看,却带有浓厚的行政主导色彩,公众始终被排斥在立法外围。所谓的“争论”,也只是一种行政主导的部门利益平衡,是营造出的博弈幻觉,不是真正开放的利益博弈。 最明显的事实是,虽然《反垄断法》草案自“反行政垄断条款”被删除后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可非常滑稽的是,迄今为止该草案并未正式向社会公布,也未公开征求意见。这就是说,公众知晓的草案只是一个轮廓非常模糊的影子,只知道某些条款被删除了。这样的立法,信息何其封闭;与反垄断密切相关的各利益方特别是公众,根本没有参与到立法博弈中去;而排斥了大多数公众的博弈,又叫什么立法博弈? 事实上,《反垄断法》草案从一开始就带着浓厚的行政主导立法色彩,在立法起点上就排斥了利益博弈。所谓行政主导立法,就是由行政主管系统作为起草与制订法律的主导力量,比如教师法由教育部门起草,个人所得税法由税务部门主导,水利法由水利部门掌握话语权……《反垄断法》草案走的也是这条路径:综合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分别提交的建议稿拟定而成。由行政部门主导立法,必然会使法律带着强烈的工具主义、功利主义、管理主义色彩,草案中甚至被灌输进部门一己之私利,这就是出现多个部门争立反垄断法的原因。 然后,《反垄断法》草案的修改也鲜明地体现了行政主导。4月初专家透露,在最近一次草案修改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被整体删除,《反垄断法》将专注于反经济性垄断。纵容行政垄断,这显然是行政主导的立法对内部利益的一次平衡。另一方面,“删除反行政垄断条款”是在公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公众知道的只是一个结果,这也暴露出博弈的封闭,立法仅仅是几个部门关起门进行的讨价还价。 不错,自从“删除反行政垄断条款”的立法信息公开后,公众进行了持续的讨论和质疑,可这种讨论一直仅仅停留于立法外围,或者仅仅停留于精英的理念冲突中,无法实质性地影响到立法———草案照样在一片质疑声中被原则通过、准备进入立法审议了。行政主导的立法中,草案被推迟审议,很可能是行政部门内部的利益协调出了问题,而不是民意影响。 行政主导的利益平衡不是彰显民主的立法博弈。真正的立法博弈需要有立法听证、座谈会、信息公开等一套民主立法制度作为基础的,《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则恰恰表现了这些制度的缺乏和公众立法参与权的贫困。 -曹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