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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帅:是否可借鉴“业主大会审议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0:27 新京报

  美丽园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物业公司终审败诉后提请再审并获法院准许。此前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邀请行业专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关此案的意见。有观点认为,此案再审的背后,有行业协会保护本行业利益的身影。(昨日《新京报》)对于某些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依靠行业协会支持以及专家意见佐证当然也是法律允许的。

  事实上,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变更的,这也是业主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根据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当出现管理费纠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所以,业主请求适当调整物业收费标准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从目前实践中看,对

物业管理费标准的确定,主要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出现纠纷时,可以寻求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或认证机构的评估认定,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但物业收费标准的高低,似乎也难以完全参照同类型小区横向比较的方式。比如,同一级别的住宅小区,设置五部电梯、二十名保安与设置两部电梯、十名保安,其在物业管理方面所花费的成本费用恐怕是有差别的,而由此导致收费标准出现一定的浮动也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说这主要是从诉讼的角度来谈的,那么,从根本上规范物业收费活动,还应当探索新的管理思路。比如,我国物业小区目前主要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国外经验来看,并不完全采取一刀切或一口价式的“合同定价”方法,而是可以遵循“业主大会审议预算方案”的方式,业主大会的一项主要权利就是审议和修改小区收入、支出及管理费用的财务预算方案,也就是说,对于某一年度的小区管理花费,先由业委会配合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匡算,确定基本收费标准,并编制预算方案,然后提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未通过的可以再行协商修改或者暂时参照上一年度标准。

  虽然这样做需要多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但却比较灵活、合理,有助于保证物业收费能够充分符合小区服务水平的实际,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始终把提高服务质量放在第一位。我国小区管理也不妨借鉴这种动态化、民主化的管理思路。

  □墨帅(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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