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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遏制“超时加班”不能仅靠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9:07 四川在线

  近来引发各地热议的“超时加班”问题,在上海已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回应。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近日公开了近期查处的部分用人单位超时加班的情况,并且表示将保持查处力度,对于强迫职工加班或超时加班问题严重的企业,将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东方早报》)

  不久前,《韩国经济》曾刊发了一则消息名为《疲惫的中国,加班现象蔓延,每年
60万过劳死》!文中说,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人均劳动时间已超过日本和韩国。另据北京、上海等地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42%的劳动者处于超时工作状态。职场上的 “朝九晚五”,变成了朝九晚“无”。“超时加班”已成为职场中的“潜规则”。

  “超时加班”之所以在我国企业中如此盛行,主要原因在于,我们的不少企业都将员工是否经常忘我的加班劳动作为考核参考项,那些“不辞劳苦”、“废寝忘食”的员工经常被当作典范加以鼓励和赞赏,反之则多少会被认为没有将工作放在第一位,而遭遇领导的冷眼。这在知识层次高、竞争压力大的白领阶层已司空见惯。而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一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中小民营企业和来料加工型企业则投机取巧,把劳动定额定得很高,即使是手脚非常利落的工人,也难以在8小时之内完成劳动定额。完不成劳动定额,就拿不到基本工资,为了多挣点钱维持生存,加班便成了家常便饭。再加之来自社会舆论的对于过度工作的褒扬,共同作用之下,促成了难以逆转的“加班潜规则”。这个“潜规则”带来的结果是,过度加班的氛围在社会渐渐弥漫,演变成一种所谓的“加班文化”。

  超时加班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削,它对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直接影响了劳动者的生产效率。同时,超时加班也从另一个侧面见证了我国企业的低效率。对用人单位强迫员工超时加班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主动进行查处,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要从根本上遏制“超时加班”,笔者以为,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在法律上对加班行为予以细致的规范。目前,我国劳动法虽然规定了每周五天和每天8小时工作制,但对于限制超时加班问题,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文。这应当引起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研究出台相应的政策,予以预防和杜绝。此外,工会作为企业里维护员工权益的重要组织和手段,也应当发挥好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作为企业自身,应该积极采取人性化管理方式,制定合理的激励措施,不要在“超时”上一味下工夫,而要在提高生产效率上多做文章。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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