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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士兵:矿工自爆,公权治理下的救济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01:46 燕赵都市报

  刘英球,男,44岁,湖南人,至今未婚。今年初,他来到广东翁源县一个非法开采的矿山打工,前一段时间,翁源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所在打工的矿山进行查封,矿主闻风逃脱,没有付工钱给他。日前,他到矿上讨要矿主所欠工钱,在听完公安局民警的“解释”之后,没说话就走了,然后回到公安局门口,引爆了身上的爆炸物。(据7月14日《南方都市报》)

  没有人会怀疑,一个人选择自爆这样惨烈的方式告别世界,必然经历过极其苦痛的
心灵纠缠。这样的一起突发性事件,在悲叹之余,相信许多人都会在内心发出这样的叩问:谁应对这位矿工的自杀行为负责?

  众所周知,当前

矿难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有许多非法小煤矿的存在,这样的非法煤矿本身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相关生产许可的规定,理应进行及时的取缔关闭。问题是,对非法小煤矿的处理,又绝不仅仅是一关了之那么简单。对那些非法小煤矿的矿工来说,他们经历过黑心矿主长久的压榨,目的就是获取那些用血换来的赖以生存的钞票。在这样的背景下,公权部门对非法小煤矿的治理查封,就可能造成那些矿工陷于一种生存困境。

  在这起自爆事件中,对刘英球来说,小煤矿被查封,他面对的生存境遇,一边是失业,一边是讨薪。在矿主逃于无踪的背景下,他只能寻求公权的救济。而受囿于知识文化的局限,他自然地选择了执法的公安机关。

  无疑,这样的选择,是一种错位。最乐观的想象,公安民警可能在“解释”中,向他表明了相关的“权责之分”,也可能为他提供其他的“求助指向”,即便是得到新的“求助指向”,对一个身处异乡的农民来讲,可能只有遥遥无期的茫然之感,而无助于其迫切的生计解决。这样的救助,带给他只有无尽的失望。

  既然整顿非法小煤矿本身牵涉到矿工利益保护,那么,相关的劳动部门以及社会保障部门就不应该缺位。而这起矿工绝望的自爆事件,却明晰地向我们展示着一种“断裂”,那就是,当前,在公权维持社会秩序与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保护之间,还缺少一个及时有效的救助补偿机制。

  正是因为这样的救助补偿机制的“断裂”,才使得公权部门的执法行为,尽管维护了一种正当秩序,但可能又破坏了另外的一种利益平衡。这起自爆事件,让我们看到公权执法的代价之一,是矿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的“无意剥夺”。公权维护社会秩序,必须是以牺牲公众最小利益为代价的,这既需要公权行使的谨慎规范,同时也需要公权之间的互补。

  ■单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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