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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峰:举报人被“出卖”社会正义很受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10:14 南方网

  韩城小伙陈建设向公安部举报陕西省渭南市金龙洗浴中心存在色情服务,谁知在公安部批转、当地警方密查期间,近日他却意外受到被举报人的追逼,洗浴中心老板要求他写下保证书:这次举报与其无关,并保证不再有其他举报。(7月18日《华商报》)

  举报人对于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举报,本身就体现了公民对于政府的信任。同样,激励公民与违法腐败行为做斗争,就必须要给群众以信心,给群众以绝对的安全感。然而,令人
不安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屡屡看到举报信转回被举报人手里之类的荒唐闹剧。前不久央视《新闻调查》节目报道,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因实名举报当地国税局存在的问题而两度遭到拘留,并被送劳动教养,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最新的典型案例。

  现在,韩城小伙陈建设举报后,遭遇了与李文娟惊人相似的一幕:被“出卖”了。笔者惊愕于公安部批查的秘密被泄露的同时,不禁反思,当人们发现举报会令自己的前途命运甚至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谁还去举报呢?

  这就提出了一个举报人权利的问题。举报人的权利包括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三条第3款规定: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显然易见,这项规定不只是为了保护举报人,也是为了防止举报信落入被举报人手里,否则不利于调查核实,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因为这些信件由于完全有可能被举报人破坏、调包,从而丧失了有效的证明力。

  但遗憾的是,由于对举报人保护不力,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一再发生,这种情形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同时,举报人被出卖不仅仅是举报人权益受到损害,严重的是,政府的公信力也因此受到影响。

  应认识到,现在为举报人保密制度存在缺陷,是导致泄密事件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而这个问题不解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就不可能根本解决。因此,保护举报人必须从问责泄密者做起。就上文陈建设被“出卖”,首先要查查是谁将举报信内容透漏给了被举报人。既然举报信是经过公安部批转,渭南警方密查,那么,看到举报信的就是那么几个人,应该不难查。

  同时,我们应尽快将各部门现行的保护举报人的规章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和足够影响力的《举报法》,通过立法,将举报的受理、举报线索的处理、受理举报部门的权利义务、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等做出明确规定。要对打击报复甚至谋害举报者的被举报人及泄密的有关人员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从一定意义上说,健全法制有利于鼓励举报人知难而进,并逐步减少权益损害,这样才能找到社会正义和个人权益的合理平衡点,从而增强人民群众打击邪恶、弘扬正气的信心。 (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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