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志坚:“小案19年无果”是司法救济之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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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0:01 红网 | |||||||||
针对此前媒体报道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一桩小案审了19年无结果”一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全国法院发出通报,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严重失职渎职事件,是对工作没有责任心,没有群众观念,缺乏职业道德的表现,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通报要求各级法院以此事件为反面教材,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彻底查找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整改。(7月29日人民网)
这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宅基地侵权纠纷案。从1987年6月13日起,原告便先后多次向临高县法院新盈法庭起诉,新盈法庭也都立案受理,但却一直没有给予处理。1991年,临高县法院组织人员到新盈法庭清理积案时,重新组织人员进行审理。可审理完后,又泥牛入海,无人过问,也未结案。2003年,原告的父亲向临高县法院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此事,法院院长亲自接待了当事人,并交待有关人员处理。可事实上,此案仍然没有引起县法院的高度重视,就这样一直耽搁着。 一桩普通的侵权纠纷案,竟然无波无折地摆在法官的案头,默默地沉寂了19个年头。尽管期间不时地被翻出来“透透气”,可事后又杳无音信,在法官的漠视中尘封着。对此,我们不禁要问,肩负司法为民重责的法官,你们是如何司法为民的,你们的责任心、群众观念、法律意识哪去了?倘若如此“马拉松”式的办案,司法效率又体现在哪里?司法公正又体现在哪里? 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权益的终极手段,也是最为公正、最为有效的救济形式。笔者不敢想像,在这长达19年的时间里,原告是怎样从满怀信心地诉求于法律到最后的完全失望。期间的往返奔波暂且不说,那种期望——等待——失望的痛心历程,带给原告的不但是精神上的折磨,更是对司法救济的无奈与无望。 而且,如果任由这种司法救济停滞于法官的不作为上,不仅仅是社会个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必导致法治理念在顺畅中出现严重的“肠梗塞”,从而影响法治能力和法治进程。 当然,在最高院的直接过问下,这桩小小的侵权案已画上了一个句号。然面对这等待已久的苦涩句号,我们应该反思的就是提高执法人员司法为民、司法公正观念,增强司法效率意识和司法能力已刻不容缓。唯有举一反三,以儆效尤,方能让司法救济真正为群众利益服务。 作者:陆志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