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兴:从指标制到数据常量是执法进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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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5:46 浙江在线 | |||||||||
最近,全国公安机关沿用多年的“指标制”,在北京已成历史。7月22日,北京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在接受采访时说,“过去交警罚款有指标,反扒民警抓小偷还有指标”。马振川表示,“指标制”早已成为百姓投诉的焦点,取而代之的“数据常量”,则是一个发案合理值,包含110刑事和治安警情、严重刑事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等3大类14项数据。北京全市每一个角色,都有这些数据,“哪个地方哪类犯罪高出设定数据,就表明不安宁,民警没完成任务”(《新京报》7月31日)。
毫无疑问,从北京公安局马局长对记者介绍看,以“数据常量”取代早前的“指标制”对民警与有关治安责任部门予以考核,在治安管理工作的驱动机制上肯定是一个进步。而以往“指标制”的治安管理方式之所以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就是源于原有“指标制”的机制缺乏与社会治安状况之间的连动,只满足于以部门和个人的责任考核,因而在此情况下,有关治安部门与民警个人就会只满足于指标的完成,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部门与个人指标完成与社会治安好转之间的关系。所以交警罚款与民警抓小偷也必然成了其追求的最终目标,同时也成为公众不满与投诉的焦点。 而相比之下,“数据常量”与“指标制”最大不同,就是将对部门与个人的考核转变为对社会治安现状的考量,将治安状况分解为3大类14项数据,可以从严重刑事犯罪、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等发案数中来考量有关部门与责任人是否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了忠于职守。应当说,如此从对部门与个人的责任考核到以社会具体治安现状考核的转变,不仅治安管理方式的转变,而且是在治安管理指导理念的变化。所以就此意义而言,这种执法理念上转变对社会公共管理进步来说,具有非同一般的含意。 所以,就北京市公安局以“数据常量”取代“指标制”的治安举措而言,在表面似乎只是管理方式的变化,但其背后以社会指标取代内部自定指标的转化,最为可贵的是其中的执法理念进步。而这种理念方面的变化,在本质上不仅对北京治安管理具有相当进步意义,而且对其他地方的治安管理,以及其他从事社会公共管理的权力机关,应当也同样具有相当的学习和借鉴价值。 作者: 周义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