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药品事故惩罚制度赶紧补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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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7:4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说实话,要不是“欣弗事件”让全国震惊,对于药品不良反应,我们恐怕还不会像今天这样严阵以待。目前,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应如何认定、由谁认定、患者能否得到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种种问题悬而未决,这些制度性空白,导致药品不良反应责任单位不清,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也就无法可依。 之所以如此,原因大概在于,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中对药品不良反
由此观之,单纯药品不良反应已经排除了生产、经营、使用者的人为过错。在涉及药品不良反应的案件中,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常常因找不到过错方而使案件陷入僵局;即使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原则”(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问题恰恰在于,目前我国缺乏关于药品不良反应损害的相应法规。即使患者向司法部门求助,人家也会徒唤奈何。即使有所赔偿,也是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单位出于道义的一点象征性补偿,而不是承担法律责任。 在制度制度麻痹大意之下,药品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几乎毫无压力正视其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问题,相反有胆量漠视药品不良反应给患者带来的潜在危险,与医疗机构共谋,对药品不良反应讳莫如深,守口如瓶,大肆宣扬其产品是如何的安全有效。小漏不堵,久成大患,可以说,“欣弗事件”是制度空白的必然产物。 因此,分清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任,建立明晰的奖惩制度,设立损害赔偿基金,尽快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救济机制,解决不良反应受害群体无人负责赔偿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受害人的损失,已是当务之急。 相关专题:卫生部通知停用药品欣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