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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日报:药品事故惩罚制度赶紧补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7:4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说实话,要不是“欣弗事件”让全国震惊,对于药品不良反应,我们恐怕还不会像今天这样严阵以待。目前,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应如何认定、由谁认定、患者能否得到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种种问题悬而未决,这些制度性空白,导致药品不良反应责任单位不清,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也就无法可依。

  之所以如此,原因大概在于,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中对药品不良反
应的定义为:“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由此可见,即使发生了单纯的不良反应,于生产者而言,人家的药品首先是合格的,它没有违法责任,向消协会投诉,对方也会爱莫能助;于审批监管者而言,由于医学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许多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在审批时难以完全了解,即使经过严格审批的药品,在检验合格、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仍会在一部分人身上引起不良反应;对使用环节来说,而无论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只要药品用法、用量正常,就意味着医生和患者本人也都没有违法责任。

  由此观之,单纯药品不良反应已经排除了生产、经营、使用者的人为过错。在涉及药品不良反应的案件中,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常常因找不到过错方而使案件陷入僵局;即使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原则”(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问题恰恰在于,目前我国缺乏关于药品不良反应损害的相应法规。即使患者向司法部门求助,人家也会徒唤奈何。即使有所赔偿,也是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单位出于道义的一点象征性补偿,而不是承担法律责任。

  在制度制度麻痹大意之下,药品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几乎毫无压力正视其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问题,相反有胆量漠视药品不良反应给患者带来的潜在危险,与医疗机构共谋,对药品不良反应讳莫如深,守口如瓶,大肆宣扬其产品是如何的安全有效。小漏不堵,久成大患,可以说,“欣弗事件”是制度空白的必然产物。

  因此,分清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任,建立明晰的奖惩制度,设立损害赔偿基金,尽快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救济机制,解决不良反应受害群体无人负责赔偿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受害人的损失,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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