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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平:高莺莺案不应重蹈黄静案覆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9:35 南方报业网
   长平

  四年前,十八岁少女高莺莺在湖北襄樊老河口市一家宾馆坠楼身亡,警方以自杀结案,但家属认为疑点重重,而当地市委调令武警,抢尸火化,强令家属不得申告。其时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一手遮天,媒体未能报道,直到以他为核心的70余官员卖官窝案败露之后,媒体才于上月初对此案进行质疑,引起舆论震动,襄樊市成立专案组进行复查。昨天,意外消息传来:高莺莺父母涉嫌伪证罪被警方拘留,据称他们送检的女儿内裤上的精斑被鉴定为高父所有

  离奇命案又添离奇情节,自然引来万众瞩目。而此案本身就是在成为舆论焦点之后,国家和湖北省有关领导作出批示,

襄樊市抽调司法精兵强将,公安部和湖北省公安厅也派出刑侦专家,组成近40人的专案组进行复查。聚光灯下肩负重任,按说不会容忍任何低级错误出现。然而,高家聘请的律师指出,警方的某些行为在程序上已然违法。

  律师提出两个理由:其一,“根据《刑事诉讼法》,拘留后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但襄樊市公安局7月23日刑拘高天虎和陈学荣,却到26日才将通知书送到家属处”;其二,“我已将高家聘请律师的委托手续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申请书递交给了专案组,按照法律规定,非涉密案件应在48小时内安排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但超时数天仍未获准。

  如果律师说的是事实,那么警方的行为实在令人难以理解。相信专案组的每一个人都知道,程序正义本身就是法律所伸张的正义的组成部分,也都知道一丝不苟的办案作风对于当事人和民众重建对法律的信心的重要性。刑侦技术大多掌握在警方,而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对警方结论不服,并不是因为他们掌握了更先进的刑侦技术,往往只是因为他们发现了警方在程序上的疑点。本案也不例外。到目前为止,谁也不能排除高莺莺跳楼自杀的可能性,但是从一开始,当地市委和警方在程序上就不能让家属和民众信服。当家属明确质疑后,警方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尸体解剖检查;当家属和出事宾馆发生纠纷时,市委工作组违反常识自己出面和家属签订协议书;当家属进行悼念时,市委匪夷所思地出动武警抢尸灭迹等等。这一切,其实都是程序的问题。

  这让人想到上个月作出一审判决的黄静案。争议数年的黄静案中,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处被控强奸中止罪的姜俊武无罪。出于倡导民众尊重法律的愿望,诸多媒体都将此案比作美国的辛普森案,即作为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进行普法教育。但是随即就有论者指出,黄静案和辛普森案不能相提并论,辛普森案之所以成为无罪推定的经典案例,有一个重要条件,那就是它在诉讼程序上是无可挑剔的,是经得起追问的。而黄静案在程序上有太多疑点,如心脏标本丢失和强制火化等。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本质,其实就是法律的程序正义,法院用这个原则作出了判决,但是人们又用同样的原则质疑了判决。很有可能,法院的判决是接近实体正义的,但是整个案件在程序上的漏洞使很多人对于判决产生了质疑。

  殷鉴不远,高莺莺专案组应该慎行。尤其是应该意识到,该案和黄静案还有一个共同点,即虽然是刑事案件,对抗的双方本应是司法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的对抗双方却是死者家属和司法机关,是死者家属对司法机关的质疑通过舆论呼吁刑事立案来体现,是一种扭曲的现实。如果以涉嫌伪证罪拘留了高莺莺父母,客观上打压了其中的一方,从法律的平衡机制来说是值得思量的。涉嫌伪证罪固然应该受到处理,但是从媒体的报道看,此案最大的一个疑问——有关人士指使武警抢尸火化,其实质就是毁灭证据,另外不少当事人的虚假证词,都早已涉嫌伪证罪,为什么迟迟不见采取行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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