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诗成:为“非典功臣”“求情”的罪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10:30 四川新闻网 | |||||||||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在8月3日法院对“非典功臣”罗耀星的庭审中,广东省疾控中心出具了一份材料,该材料认为,罗在职期间,在疾病控制、免疫规划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因此申请对其从轻处罚。 广东疾控中心此举,一经报道便引起轩然大波,招来板砖无数。有媒体发表评论认为,罗耀星不过是广大疾控工作者中的一员,所做贡献是岗位职责,广东省疾控中心请求对
大家的愤慨倒也不足为奇。国人素来不乏“恨屋及乌”、“疾恶如仇”的逻辑,“同情坏人就是虐待自己”,在受贿1100万元的事实面前,不与人民大众站到一起对其唾弃,而是要“说出他的好”,教人如何不骂你? 但冷静分析大家的批判,却似乎是建构在一个霸道的推理逻辑之上:“如果法院据此‘求情书’将此案作为疑难案件呈给‘有关’领导,久拖之下,法院在风平浪静后,给出一个充满‘人治’色彩的判决书”———也就是说,所谓“求情书”的罪恶,需要多环节“合谋”:法院的“如果”上呈、“有关”领导的“久拖”授意、被民众忽略的“风平”、法官逾越法律的“人治”……可见,即便真的出现伤害法律的不公判决,起决定性作用的也是后面这些“如果”、“可能”,而太多的骂名,显然却让这份工作表现材料所背负了。 温斯顿·丘吉尔说:“一个社会公众对犯罪与罪犯的态度正是一国文明程度的试金石”。当我们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怀揣一颗法律至上之心来冷静审视时,可以发现,广东疾控中心提供的情况说明本身似乎并没有太多不当之处,民众对其愤怒与不满,击中的是当前中国司法自由裁量权缺乏量刑程序法支持的软肋罢了。 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为法院赋予了独立的定刑量刑权力。刑法中除了极少数条文外,大部分采用相对确定法定刑,也就是说,有一个确定的量刑范围和幅度,又允许法官在这个范围内自由裁量,对三类四十多种涉及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或免除处罚等法定量刑情节综合考虑,以确定最后刑罚的轻重。而犯罪者的动机、手段、犯罪后态度、个人情况、一贯表现等,往往都要对量刑起到重要作用。“犯罪分子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应视为重大立功表现”,既然其表现将影响到最终量刑,那么,出具一份在职期间工作表现证明,究竟违背了什么?进一步说,法官在量刑时,不正需要罗耀星所在单位的这类证明吗? 为什么我们会“直把正常当反常”?不能否认,在量刑程序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尤其是当定罪和量刑捆绑在一起的时候,司法的量刑要获得民众信服越发困难。加上量刑中司法权的恣意和权利受损时有发生,人们对法律之外的力量持有的警惕已近乎神经质,对一份“情况说明”浮想联翩起来也不难理解了。 一纸情况说明,换来一片骂声,这绝非一份正常的法制环境。反思的焦点,应该是量刑程序法缺陷的隐忧,而远非一份未必起到功效的书面说明。 毕诗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