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东宁:小偷报警维权,荒唐之外有警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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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15:42 南方网 | |||||||||
一男子在江苏省南京市超市偷了一瓶洗发水,被保安发现,超市以“偷一罚十”为由对他罚款200元。该男子不服,认为超市乱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便拨打了110报警,说宁愿让警察来抓他,也不愿无缘无故被超市处罚。(8月8日《华东新闻》) 差不多的超市都贴有“偷一罚十”的告示,意思是说顾客如果在超市里偷了东西,一旦被发现就要承担十倍的罚款。这名男子在逛超市时做起了梁上君子,偷了超市里的一瓶洗
偷窃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偷窃达到一定数额,则是一种犯罪行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管小偷的行为处于违法状态还是犯罪状态,他的基本权利如人格权、名誉权、财产权等,仍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会因为违法犯罪被剥夺和消失。这名在超市里行窃的男子,在被保安抓获以后,面对十倍罚款不是低头认罚,而是选择了报警接受公权制裁。虽然我们不能认可这名男子行窃被抓获后报警就是正当的行为,但我们却从中看到违法犯罪行为人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因此,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 作为超市来说,是一个纯商业部门,主要经营商品销售,满足市场人们的需求。因此,超市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既没有行政执法权,也没有罚款权,那种在超市里贴上“偷一罚十”的告示,显然超越了超市的职权,应该视为是一种违法告示。当然,超市也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但这种维权绝不是由超市自行决定、自行设置、自行处理,而是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维权,一旦发现超市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将违法嫌疑人交由警方处理。 小偷的这场特殊维权提示我们,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有不少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为与法律格格不入,自以为是自成一体,绕过法律规定,不仅自立行规不准他人插足,而且还自定标准进行处罚,并伴有家族色彩,形成法律管不到的真空地带,这与建设一个法治社会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因此,我们应当对所有非行政执法单位超越法律规定,自定处罚标准的行为进行一次清理,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环境的建立,使我们这个社会的法治化、文明化、规范化的程度更高、更好、更强。 作者: 程东宁(来源:正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