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满口:不租房给职业乞丐有下错药之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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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03:45 大河网-河南商报 | |||||||||
8月10日,郑州市职业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座谈会召开,14个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就《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职业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讨论稿)》进行了讨论。据介绍,对于职业乞讨人员,讨论稿建议市民不要向他们出租房屋,不要随意给予施舍,应劝告、引导他们到救助站求助,放弃流浪生活。(8月11日《河南商报》) 笔者以为,把乞讨当作一种职业固然不对,但若是为了治理职业乞讨不向职业乞讨
诚然,政府建议市民不向职业乞讨者租房、不随意给予施舍,的确有助于治理职业乞讨这一城市顽症。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租房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即使一个人从正当职业转向了不正当的乞讨(职业化),他的租房自由权益也不应该被剥夺。这就是说,政府或执法机关有权制止职业乞讨者乞讨,但没有权力规定不让职业乞讨者租房。 在治理城市职业乞讨问题上,不能因为猫儿腥就去打鱼屁股,职业乞讨固然不对,但剥夺他们的租房自由就是乱下药,就无异于以暴抗暴。应当看到,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与乞丐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有权按各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法规并进行强制整治管理。但是,地方法规和地方政令理应在国家大法的框架下建立和执行。郑州市政府建议市民不向职业乞讨者租房虽然合情,却有悖于法。 总之,人的租房自由权益不该因乞讨而被剥夺,请郑州市政府收回“市民不要向职业乞讨者出租房屋”的建议。 ■玉满口(市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