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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不准向乞丐租房与公权界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6:32 大河网

  郑州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对如何有效治理职业乞讨者进行讨论,公布了《郑州市关于做好城市职业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特别规定,劝告市民不准向职业乞丐出租房屋。(见《河南日报》8月11日:郑州治理职业乞丐 禁止将房子租给乞讨人员(图))

  毫无疑问,面对乞讨人员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如何兼顾社会救助和社会控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必须面对的课题。禁乞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此前,苏州
市划定步行街、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交通要道等为禁讨区。长沙市救助管理站发出了《致市民的一封信》,建议市民不要直接向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施舍钱物,而应劝导其到救助站接受正规救助。成都市救助管理站也向市民发出了类似的倡议。这种种现象都引起了公众极大的争论,从中可以看出,管理者对治理乞丐的努力,也是管理者对乞讨行为"异化"的一种反映。可以说,城市管理者如果无视强乞现象的存在,是一种对自身责任的抛弃,将会带来公共秩序更大的混乱。因为强乞现象不仅在于所谓的影响了城市形象,而且乞丐群体经常是犯罪、疾病滋生的土壤。但是公众对此的争论,也并非毫无道理:谁可以限制公民乞讨的权利?

  从郑州劝告市民不准向职业乞丐出租房屋,让笔者想到了公共权力的边界问题。劝告市民不准向职业乞丐出租房屋,无疑是以公共利益作为前提的,但是不准向职业乞丐出租房屋,真的是维护了公共利益吗?我们知道,之所以存在公共权力的边界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它有着危害个人利益的可能性。而之所以说它危害个人利益,是因为个人利益与公共权力代表或声称的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达尔在《民主理论的前言》中认为,现代民主制的一个最基本的假定就是"如果不受到外部制约的限制,任何既定的个人或个人群体都将对他人施加暴政。"那么,不准向职业乞丐出租房屋,是在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一种对乞丐的侵害呢?我们知道,个体享有的生存权有消极自由意义上的生存权与积极自由意义上生存权之分:消极的生存权指政府只负不侵犯与警察保护义务的生存权,也就是所说的生命健康权;积极的生存权要求国家提供最起码的生活条件,即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享有物质与精神上有尊严的生存状态。而不准向职业乞丐出租房屋,在挤压乞丐生存空间的同时,是不是也伤害了他们作为公民所享有的生存权呢?

  不准向职业乞丐出租房屋,分明透露着公共权力的霸道,这种做法能说是"多数意志"的表达吗?我们必须明白,政府不能单单因为对统一性的追求而对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方式予以裁剪或人为的重新整合。对流浪乞讨者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法律进行规范,一些国家的做法也可以借鉴。如美国对"无家可归者"应该遵守的条款就包括:禁止侵略性乞讨(即强讨强要),违者可判3个月监禁和500美元罚款;法律允许社区商店在营业时间内将15%的走廊列为禁区,长时间坐卧在商业区走廊和门道上,妨碍店家生意就属有罪,在饭店里乞讨更不允许;禁止在公共场所大小便;地铁乞讨不受宪法保护等。

  正如有的论者指出的那样,乞丐市场和任何其他市场一样,都存在需求方和供给方,乞讨者和施舍者共同构成了乞丐市场的主体。而市场的存在都是与人性的某种冲动紧密相联的。只要人存在天赋差异、懒惰倾向、同情心和仁慈心,乞丐市场就会有需求者,也会有供求者,从而会形成某种"生态均衡"。那么,单一的公共权力的霸道,在笔者看来,并非解决问题万全之策,相反会落下被人诟病的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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