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木华:对“非法收入”不能只管征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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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00:50 南方网 | |||||||||
《南方日报》8月18日报道:广州市地税局规定,从9月份起,广州对超出国家税收免征税范围的教育劳务收入开始征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须缴税。这实际上是对非法的择校费进行征税。8月19日《燕赵都市报》发表李坚先生的文章《非法收入征税符合法律精神》,对广州市地税局的规定表达了肯定性的意见。 李坚先生谈到我国的税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对合法收入征税”,并以美国、日
第一,在我国目前阶段,对非法收入进行课税,仍然没有法律依据。不管专家们的论证多么生动,谈到的他国征收不法收入税的例子多么多,但中国人只能依据中国的法律办事。不能说德国卖淫嫖娼是合法的,就可以证明这些在中国也是合法的。因此,最大的疑问是,对非法收入征税的法律依据何在?对公权而言,“无授权即禁止”,我们有明确授权吗?没有。反观那些允许对非法收入征税的国家,他们的法律里或者有明确的条款,比如德国;或者有修正性的条款来表明可以对非法收入征税,比如美国。我们什么都没有,只有既不严谨又不严肃的“默认”。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就认为“可以”,这样的“默认”逻辑不适用于公权力。通过默认得出的法律是不严谨的,也是没有说服力的,其合法性也是存在问题的。 第二,国外的对非法收入征税和我国目前的尝试存在本质的区别。在那些对非法收入征税的国家,所有的对非法收入的征税基本上都不是孤立进行的,实际上一般分成两个部分:先是执法部门对非法行为取缔打击,对非法收入没收并罚款,然后才是税务部门再给予课税。换言之,这种课税实际上是在依法打击基础上的补充性处罚。诚然,税务机关没有甄别违法与否的权力,但税务机关不可能对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这和我国目前所尝试的“课税之后,不法行为可以继续生存,不法收入照收”的做法,是有本质区别的。 实际上,如果对于择校费采取国外的做法,比如先没收非法所得归还给百姓,然后给予相应处罚,并取缔这种收费行为,同时税务部门给予课税,这样的做法,我相信公众肯定会赞成。但实际上,由于我国的国情使然,对非法收入课税除了能增加点税收收入之外,基本上没有多少意义,实际结果很可能是弊大于利,只会导致由于交了税,学校收取不法择校费的态度变得越来越理直气壮,仿佛从此“合法”了。另外,没有执法部门的打击,“堤外损失堤内补”“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种税收很容易被学校转嫁给学生家庭,最后的受害者还是老百姓。以上这些,正是公众对这择校费收税忧心忡忡的理由。 总的来说,笔者并非反对对非法收入征税,但前提必须是,第一:明确相关法律条款。第二:严格执法,在对非法行为取缔的前提下,再进行征税。如此才可能对非法行为者起到威慑和制止作用。否则,在法律不明,具体操作细则也不明确,采取不管别的,只管收税的做法,其结果只能是“画虎不成反类犬”,实际上是把国外的好经给念歪了,带来害处也是必然的。 ■欧木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