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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之林:滞纳金、高利贷与法规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09:07 东方网

  近日,荥阳市一辆吊车被查出自1992年以来欠缴养路费,交通部门“依法”责令车主补交本金、滞纳金、罚款共计约76万元,其中滞纳金总额高达49万元。尽管如此“天价滞纳金”引起社会一片哗然和质疑,但交通部门却理直气壮:根据1992年交通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按每日1%的标准依法收取滞纳金。而依据这一标准,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约是现行银行利率的507倍。(8月28日新华社)

  及时缴纳养路费诚然是车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车主拖欠养路费更要追缴,但是“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约是现行银行利率的507倍”,细细一估算,地下黑市的“高利贷”也没有如此“凶猛”!问题出在哪里?皆因我们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存在缺陷。这一制度是1992年制定的,有关部门当时也并没有以“听证”等方式与百姓商议。10余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连宪法都作了很多修改,而这种部门规定,为什么就不能改一改呢?

  “每日1%的标准收取滞纳金”,给它封一个顶如何?试想,如果《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就一定金额的“欠缴养路费”相应做出“额度封顶”,规定滞纳金滚到什么时候就该停止,河南荥阳市这辆吊车的“欠缴养路费”还会无限滚出49万元的滞纳金吗?那么,《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对滞纳金做出封顶规定可行吗?答案是肯定的。从2003年9月1日起广州市实施的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滞纳金收缴规定,就对滞纳金实行封顶政策,最高不超过“出让金”本金金额,(2003年8月5日《信息时报》)

  显然,广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滞纳金收缴规定,值得全国交通部门借鉴,对各类罚款、交费的滞纳金进行封顶。比如,车主因多方面原因欠缴了某一段时间的养路费,比如1000元,当滞纳金滚到1200元时就应该停止了,取而代之的应该是一种纯粹的管理性收费,比如按照50元/年或100元/年的速度计算。显然,主管部门按这种方式对违章违规车主进行处罚和收取费用,则既达到了教育车主的目的,又体现了一种人性化的“处罚计费”。

  当然,49万元的“天价滞纳金”更折射出交通部门“以罚代管”的“惰政”积习。恰如报道所言,现在机动车都是电脑信息化管理,哪辆车缴没缴养路费,打开电脑就能查到。但许多地方的交通部门,不是运用现已十分便捷的通信手段,主动及时提醒督促司机缴纳养路费,而是坐等“秋后算账”。以发生在荥阳市的这起吊车“天价滞纳金”事件为例,几年来公路部门根本没有检查该车辆缴费信息,没有及时通知车主缴纳养路费。如果说车主没有及时缴纳养路费要缴滞纳金的话,那么交通部门服务工作的如此滞后和欠缺,又该如何问责和处罚呢?

  由此看来,49万元“天价滞纳金”之所以比高利贷还要凶猛,症结不仅在违规违章的车主身上,更在具有严重漏洞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身上,更在交通部门“以罚代管”的“惰政”积习上。车主逃费诚然要反省,但是我们那存在明显漏洞的收费规定更值得主管部门引起高度重视,而那些染上“惰政”积习的交管部门,更应该为自己的“以罚代管”甚至不作为进行反思反省。


作者:川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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