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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清波:“监督的权力”依然必须被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09:09 国际在线

  作者:邓清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青年报》8月28日报道)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强调,监督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要切实保证这部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然而,恰恰在如何切实保证这部法律得到正确实施方面,尚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笔者认为,以下三只“拦路虎”客观存在,将严重影响着人大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发挥。

  一是人大机关与权力部门的“沾亲带故”。监督法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等权力部门行使监督职责,但是,现实生活中,当前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有的是从“一府两院”领导岗位转任的,有的则有望将来到“一府两院”等权力部门去任职,因为我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也属于

公务员序列,是可以与其他权力部门进行人事交流的。所以,人大机关与“一府两院”等权力部门在人事上往往存在着“沾亲带故”的现象,关系密切,势必影响到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

  二是人大机关与权力部门的“利益均沾”。当前,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被俗称为“四大家”,它们往往在同一个院子里办公,彼此之间有着特殊的紧密利益关系。这里以郑州市惠济区兴建豪华办公楼为例,惠济区劳民伤财兴建的超豪华办公楼,并不只是给当地政府使用的,而是当地党委、人大、政协都有份,“四大家”共同享受着超豪华的办公场地,“利益均沾”,因此才使得对财政的监督成为空话。而类似的“四大家”“利益均沾”现象,在当前许多地方已经成为常态。实际上检察院、法院也往往被卷入其中,这从有些地方政府可以使检察院、法院在非法圈地、强行拆迁等事件中毫无原则地站到政府一边“联合执法”等现象中,就可以看出。“利益均沾”势必造成“官官相护”、“权权相护”,人大官员不能置身其外,自然也必然严重影响到正常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是人大机关与权力部门的“同病相怜”。当前,“一府两院”等权力部门都存在的现象,是他们的官员升迁都主要取决于上级的意志,“唯上是从”,而很难受到老百姓的监督约束,因此才会有欺下瞒上、官官相护、徇私枉法、“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等种种权力弊象出现。遗憾的是,类似的“病症”,在一些人大机关里也同样存在。虽然,

人大代表需要由民众选举产生,但客观上,选举机制本身的不完善等,使得人大机关里也存在着“唯上是从”的现象,有些人大官员也只需要对自己的前途负责、对上级官员负责,而并不需要对百姓负责。这样一种“同病相怜”的状况,也势必影响到正常监督职能的发挥。

  要切实保证监督法得到正确实施,就必须扫除这样三只“拦路虎”。从根本上来讲,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等权力部门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本身是一种很强大的法定权力,这种“监督的权力”本身同样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否则,监督别的权力的权力自身同样可能陷入腐败,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来源:

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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