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农:解禁“追债公司”的社会理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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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5:24 南方网 | |||||||||
■燕农 市场经济初期,商机无数而资本不足的矛盾,导致了诸多“三角债”、“多角债”等是不争的事实。有需求才会有市场——正因如此,“追债公司”在“地下”潜滋暗长。在商账不能全面而彻底勾销的现实中,与其将“追债公司”打入“黑名单”,不若让其浮出水面,在显规则下进行约束和规范。这样一个社会管理成本,要比没头没脑地遏止或者打击小
具有中介性质的正规商债追收公司出现,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法治的意义更多的在于遵循自觉而非全方位的主动强制。并不是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必须走上诉讼程序,其中相当的一部分,通过较为成熟的中介组织调解原本可以平衡,无需再占用司法资源。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一般的邻里纠纷甚至是利益矛盾,在第三方的参与下本可解决,不必也很少动辄走上法庭。 正规商债追收公司如果能够发挥应有作用,将加快商业领域的信用塑构。商业领域的信用无良,很多公司企业为之付出了较大成本。而中介一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欠债,那么一些非特殊情况下的欠债将越来越少,从而以中介的力量逼迫行为主体养成按时还债或不欠债的信用自觉。 解禁追债公司并不是放出了洪水猛兽,就如同开锁业一样,在“地下”的时候难免变成一种犯罪手段,而规范起来却成了服务社会的有益行当——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思考怎样将商债追收公司的行为规范到法律范畴之内,怎样提高商账追收师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而不是一味指责。(华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