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咏涛:低保天生不可以作为惩罚的工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08:58 国际在线

  作者:咏 涛

  据新华社9月4日报道,海南省日前出台《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吸毒赌博嫖娼、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不得享受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的原本很单纯,那就是保障国民最低生活所需;国民获取最
低生活保障的权利所需要的条件也很单一,那就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既不是一种奖励,也不是一种交换,那么反过说,它也不应成为惩罚的手段。即使某一个人吸毒、赌博、嫖娼、超生,但当他以及他的家庭陷入贫困甚至陷入生存的困境时,政府可以见死不救吗?

  低保制度被异化为治理工具,对地方政府来说当然可以提高公共治理的效率,但严格说来,这不仅损害了公民的正当权利,更是对国家低保制度的歪曲甚至是颠覆。若以“吸毒赌博嫖娼、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不得享受低保”的逻辑,地方政府未必不可以规定——“吸毒赌博嫖娼、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不得享受公共医疗服务”、“超生子女不得享受义务教育”。这当然是很荒唐。

  “吸毒赌博嫖娼、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不得享受低保”,这样的治理思路让我联想到“连坐”、“捆绑”,“连坐”、“捆绑”的效用多能立竿见影,但“连坐”、“捆绑”之不合逻辑也是显而易见的,我嫖娼你可以给我“治安处罚”,我超生你可以罚我缴社会抚养费,为何非要捆绑上我的“低保”呢?是的,这一捆绑,我也就可能不再去嫖娼、不再去超生,自然也不会被剥夺掉“低保”,但如果我依然去嫖娼、依然去超生,你不还得剥夺掉我的低保吗?惩罚只有落到实处才能“以儆效尤”,而一落到实处,“吸毒赌博嫖娼、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不得享受低保”也就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利,与低保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

  凡事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低保制度作为一种救济制度,制度执行者依法行政就可以了,一句话,你把钱发给他,就算完事。至于他拿钱去做什么—— 消费是他的权利,不管他用来买什么;他要去做违法的事,自有法律惩治他。“他把钱花光了,国家不还得救济他吗?怎么可以不对他进行规范?”这样的担心有道理,但这样的担心没有必要——我们应该相信,这样自甘堕落的公民是极少极少的,谁不想过更体面的生活、保持起码的尊严?至于其中不可救药者而社会又不能弃之不顾,理应是社会可以平静接受的现实。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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