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之纯:富士康事件,媒企不打不成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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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03:54 中国青年报 | |||||||||
郭之纯 备受关注的富士康案终告一段落。9月3日,第一财经日报社与富士康科技集团(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发表联合声明,称双方“基于建设和谐社会、充分尊重新闻从业者的社会职责、保障企业正当权利之目的”,决定和解。富士康科技集团已于当日撤诉。
结果出人意料。在双方简短的联合声明中,没能读到任何关于真相的解释:引发诉讼的那篇报道是否属实?“被机器罚站12小时”的现象到底有过没有?那些工人的收入到底是多少?触目的只是双方互致的一连串“敬意”、“歉意”以及“善意”表白,颇有些“不打不成交”的意思。看其中浓浓的“和谐”气氛,让曾经特别关注此案者感到很困惑:你们双方到底谁对谁错了呢?而我们的知情权又在哪里? 是的,我们的知情权呢?富士康案(现在,或许应改称“富士康事件”了)发展到今天,已决不是第一财经日报社与富士康科技集团两家的“门内事”。双方一为容纳了几十万人就业的大型企业,一为被称为“社会良心”的媒体;引发争执的内容涉及工人权益保护,涉及劳动法规的落实。如此身份和诉讼内容已经决定了这是一桩公共事件。既然是公共事件,就不宜“私了”——“私了”或也可以,但请先留下真相。 企业和媒体,一方有雄厚资本基础,一方占据了话语权的制高点,同是社会上两个非常强势的机构。如此两个机构“互相尊重”、“携手合作为创建和谐社会,并增进劳工权益而努力”是必要的,但所谓“和谐”绝非两个强势机构之间就要一团和气、息事宁人,乃至不打不成交、惺惺相惜。欲求社会之大和谐,越是这样的强势方,越不能“为友者讳”,双方理应本着“理不辩弗明”的态度。 兴讼,并非一定是基于仇恨或恶意。媒体对忽视劳工权益的企业进行监督,帮助企业把好“人道关”,是对企业的救赎而非打击。同理,企业如果认为媒体监督有误或有恶意,去司法机关起诉媒体和记者,是澄清事实、挽回清白的有效手段,同时也可促使媒体监督进一步得以完善,这同样也是一种责任而非报复。这其中的最关键词,就是“澄清”。如果在事件得到彻底澄清之前,双方糊里糊涂地和解,着实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循此,今后那些财力雄厚的企业会不会成为“老虎的屁股”,让媒体不敢摸?如果媒体对于一桩牵涉甚广的报道,也可以如此不了了之,公信力何在?何谈铁肩担道义? 如果报社自信报道内容是确实的,就理应坚持公理,为劳工鼓与呼,直到富士康向公众“低头”、向劳工作出补偿为止。这是对自身尊严的维护,更是对“求得真相”这一媒体天职的坚守;而如果报道不属实,则报社也不能恃话语权强大,谋求“和解”了事,而是应该勇敢地向富士康和公众道歉。 这是一个必要的过程。因为这不仅是对那些富士康工人的负责,对公众知情权的负责,同时也必能帮助其他企业更好地把握法律和道德底线,帮助其他媒体进一步完善监督技巧,提升媒体监督信心和能力。可以说,这样一桩事件怎样收场,是对两家强势机构公共精神和“危机公关”技巧的考验。 相关评论:亦菲:“媒企握手”掩饰不了“握手言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