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清:重大事项界定当以民众利益为根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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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0:01 红网 | |||||||||
13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草案首次明确规定,对于11个重大事项,政府都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草案规定,对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9月14日《京华时报》)
这应该看作地方人大对日前全国人大所通过的《监督法》的落实。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北京市人大可以撤消政府擅自决定的重大事项,是强化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权力,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建设。 北京市人大在全国率先做出表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也可能引发连锁效应,其他地方的人大也会跟进。不过,我们应该认识到,北京人大的有关草案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大家有必要认识清楚,不要盲目模仿。 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何谓重大事项?尽管北京市人大的草案中,列出了11个方面的重大事项,但是,并没有对重大事项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而规范的表述。这也不禁令人生疑,难道非这11方面的事情就不是重大事项了吗?那么,超出这些方面的政府行为,人大是否就不能行使其否决的利器? 实际上,当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有些委员对于重大事项的界定就提出建议,希望能够进行严格界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维林表示,重大事项本身很难量化,因为重大有相对性,在不同的层级、区域方面,重大是不一样的,对于那些本身就很难具体的重大事项,真要做出量化的具体规定,反倒不科学了。刘秘书长的说法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对重大事项的界定困难,不能成为不去界定的理由。对重大事项界定之所以重要,乃是在于,立法工作本身就是要确立一种原则性的规范,要具有开放性和可解释性,而不应该作出过于具体的规定。如果,北京市通过了这一个草案,那么就会出现我们上述所提的各种问题。那么当前,北京长安街等交通要道周围要拆除防盗窗,这样一件事关市民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 那么,什么是重大事项?笔者认为,对重大事项的界定至少应该以民众利益为根本,而非以城市利益为根本,应该体现民本位和公众本位,而非城市本位和政府本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