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平:警惕变相重点班挑战义务教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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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00:03 新京报 | |||||||||
公立学校必须是一个标准,并且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一张图纸盖所有的学校”,体现的正是这一基本价值。 杨东平 今年9月1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正式实施。它有两个突出的亮点,一是建立义
新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以此规定来衡量,可以说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学有违法之嫌,这是我们必须正视和面对的。 从上世纪50年代初开始实行的“重点学校制度”,形成了一种等级化的学校制度,将学校分为三六九等,将学生也分成三六九等,提供不同品质的教育,整个基础教育以升学教育和培养少数尖子为主要追求。如果说这一制度曾具有某种历史合理性,那么在实施《义务教育法》之后,就是完全不合理、不合法的了。我国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提出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的重点学校制度,学生免试就近入学;但是,突出重点、片面发展少数优势学校的思路并没有改变。很多地方仍在实行变相的重点学校制度,以示范学校、实验学校、星级学校等名义打造少数豪华奢侈的“名牌学校”,制造大批“薄弱学校”、“差校”,致使择校竞争和应试教育愈演愈烈。 对不得举办重点学校和按学习成绩分班的规定,我知道教育领域很多人内心并不认同。囿于传统的发展思路,他们会质疑说这不是搞平均主义、不是降低教育质量吗?应当明确认识,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确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取向。义务教育是国家行为、政府行为,是政府依靠纳税人的钱举办的,它的基本价值和功能是保障公民平等的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因而,公立学校必须是一个标准,并且是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一张图纸盖所有的学校”,体现的正是这一基本价值。同时,义务教育提供的是每一个儿童都必须接受的基础性教育,因而不具有选拔性、竞争性,也不承担培养尖子、制造优秀的功能。我国多年来实行重点学校制度的现实,使很多人误认为义务教育具有筛选、淘汰、培养尖子的功能,是需要大张旗鼓进行拨乱反正的。 地方之所以热衷于举办重点学校、重点班,除了教育理念、价值观念的偏差,更重要的是它可以给学校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营利的动机和利益机制。尽管国家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择校,但这却是个公开的秘密。大城市中的少数重点小学、初中择校竞争之炽烈、择校费远远高于大学学费和高中择校费,已经到了十分离谱的程度。如果不整治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秩序,取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存在的择校现象,不办重点学校、重点班就是一句空话。由于重点学校、重点班并不能精确定义,随着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它们开始改头换面地以“实验学校”、“实验班”的面目出现,一些地方政府也为此举大开绿灯。不难想象,这将是对《义务教育法》严肃性和权威性的真正挑战。 因此,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既要治标,也要治本;不仅是一场持久战,也需要打攻坚战;有关措施不仅要坚决、强硬,而且要具有可操作性、可问责性。具有可行性的具体建议,一是坚决取缔、查处义务教育学校的各种择校行为,包括权力机构与重点学校以“共建”的方式择校的行为;对重点中小学开展审计,对违法者依法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收缴非法的择校费收入。二是查处规避法律的变相重点学校和重点班,严控真正有实验项目的“实验学校”和“实验班”的比例、数量,向社会公开全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定期开展《义务教育法》执法大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并将它作为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要评价,对领导人实行问责。 当然,从长远看要彻底消除择校竞争,建立义务教育的正常秩序,必须靠实际地缩小校际差距,以及改革小升初和中考制度,这方面各地已经有不少成熟的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真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