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琳:对官股撤资煤矿后的七重追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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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09:49 新华网 | |||||||||
艾琳 从中央纪委、监察部等六部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通报的情况看,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全国共申报登记5357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023人,国有企业负责人1334人),申报登记投资入股金额7.55亿元,已撤资退股7.09亿元。(9月22日中新网)
在中央的高压态势下,入股煤矿的官员、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择申报登记并撤资退股的举动虽然是被动的,但却是明智的。应该说,这次行动还是十分果断、十分有效的。但是,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追问,进一步地调查了解,提供更加有力的依据,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第一重追问:除了上述申报登记的人员之外,还有没有仍然心存侥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登记的官股?如果有,今后对这些官股如何处理。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官股,一旦发现,是否仍然按照现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重追问:对官股获得的红利如何处理?应该说,有的官股已经存在相当长的时间,获得的红利也相当可观,对这些官股获得的红利,是否应该全部没收或者部分没收? 第三重追问:不同的官股,是否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毫无疑问,在这些官股中,有的是由官员直接投资的股份,有的是权力股、干股。有的虽然是官股,但从法律上讲多少还有些道理,而有的则完全是凭权力获得的干股,对这样的股权如何处理,是否在退股的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重追问:对那些在曾经发生过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出现过重大人员伤亡的煤矿中入股的官员,由于曾经是这个煤矿的股东之一,对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难道只需撤资退股就算了解,是否也应该追究他们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重追问:既然是官股,也就是说,这些官股持有者,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国有企业负责人,那么,在撤资退股以后,他们是否还有资格担任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是否应该让他们从这些岗位也一并退出? 第六重追问:除了煤矿之外,其他矿山还有没有官股?大家知道,中央所以下大决心让官股退出煤矿,主要是因为这些年煤矿屡次发生重大安全和人员伤亡事故。其他矿山与煤矿相比,虽然安全事故少一些,但官股现象也不容忽视。因此除了煤矿之外,是否其他矿山的官股也应该申报、应该退出? 第七重追问:官股退出了,与官股相似,仍然以权力作支撑的“准官股”怎么办?比如官员直系亲属持有的股份如何处理,要知道,这些“准官股”与官股一样,具有很强的获利性,是否也应该有相应的处理措施,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去认真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