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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樵:给做广告的明星上条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00:08 红网

  据《新华每日电讯》9月28日消息:美国要求形象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某好莱坞演员就因假证言广告被罚50万美元;日本明星如果代言伪劣产品,本人会向社会公开道歉,并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欧洲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法国某电视主持人曾因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功效。

  在假冒伪劣商品相当猖獗的我国,无论监管部门还是社会公众,几乎都把声讨监督
、惩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注意力集中在无良厂商身上,即便时或治理虚假广告,也只是重在关注广告内容的虚实与否,而对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们,却往往都不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我国方兴未艾的追星狂潮,为无良商家与无德明星合谋追逐“共同利益”,提供了相当厚实的土壤。因为,很多消费者的消费态度即是“唯明星是从”,但凡出自偶像之口的广告语词就是真理,就值得绝对信赖。于是,明星们便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以做产品代言人的方式挤进广告领域去“分羹”。尤其是某些明星,为使自己腰包尽量鼓起来,便对任何的代言邀请都“来者不拒”。至于所代言的广告是否存在虚假欺诈现象,是否自己的代言将可能误导和坑害消费者等,几乎跟他们毫无关系,只要自己能够获得“代言酬劳”就行。可以说,这些年来,发生在我国商业领域各个方面的虚假广告,以及因虚假广告而导致的消费纠纷与消费悲剧,早已屡见不鲜。这其中,就不乏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在为虎作伥。

  2005年,鉴于虚假

医疗广告的泛滥,国家工商总局就提出过禁止明星代言医疗广告的构想,立即获得社会的声援与支持。但在我看来,作为同属中国公民的明星们,也有代言商业广告的权利,但关键在于如何使他们不代言虚假广告。那么,人家发达国家业已探索出了管理“明星广告”的有效经验,我们就应将其借鉴过来,为中国“明星广告”套上“紧箍咒”。

  具体说就是,只要明星所代言的广告存在虚假现象,只要明星所代言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那就非得追究其连带的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可。这样一来,每当明星们在接受商家的代言邀请时,就不得不对将代言的广告进行慎重的真伪鉴别,也就不敢按照商家预谋的“说词”迷惑公众。否则,就可能遭致倾家荡产的经济惩罚甚至牢狱之灾。

  在这个利欲熏心的特殊时代,奢望明星们“良心发现”是靠不住的,惟有像发达国家那样施以严刑峻法,才是遏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坑害社会等等丑恶现象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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