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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昆:专家意见需要制度出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10:49 红网

  因组织专家发表的“专家意见”被刊发,中国政法大学和其下属的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被告上了法庭,遭索10万元精神赔偿。9月27日下午,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由“专家说法”引发的名誉侵权案。(9月28日《新京报》)

  近年来,专家意见书频现于法庭之上:前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涉嫌受贿案、成克杰首席辩护律师张建中被控涉嫌“帮助巨贪霍海音伪造证据”案、全国首例法院院长自诉律师
诽谤案等,都曾举办过不同形式的专家论证会。在辽宁省高院对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的终审审判中出现的一份专家意见书,则将专家意见书推到风口浪尖之上。

  尽管公众与媒体多次声讨专家意见书——认为:专家拿别人的钱手软,“专家意见”不客观、不中立;专家以学术权威、话语霸权影响法官独立,干扰司法公正;专家意见书于法无据等——然而,虽在一些案件中“屡唱反调”,相关专家并未因此而受到惩处,“专家意见”也并未因此销声匿迹。在我看来,此次中国政法大学和其下属的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因“专家意见”而被诉,是具有标本意义的,它告诉我们,如果在形式上、内容上和程序上不规范,“专家意见”是可能导致名誉侵权等违法问题出现的。

  “专家意见”之所以出现并盛行有其主客观原因。正如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所言:现在的专家意见书的出现与司法专横、律师意见得不到采纳、甚至司法得不到人们的尊重有很大关系。另外,法学专家与司法实务部门关系密切,对实务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出于职业良知,维护社会公正,乐于从事司法实践,同时也能获得一定的收入等原因,法学专家是愿意主动为某些案件出具“专家意见”的。作为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的产物,从目前来看,“专家意见”尚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和相对的合理性。

  但是,“专家意见”功能的充分发挥,有一个前提,即其结论性意见应当客观、公正、中立、中肯,专家、学者应当在中立、谨慎、自律的情况下做出结论性意见,专家、学者必须保留自己独立人格和学术品格,不能无原则地一味迁就当事人或者律师的观点。否则,专家意见书就有可能失去其本来的面目而异化为干扰司法机关办案的工具。因此,为保证司法的客观、公正,有必要为专家意见书设置一个制度出口。

  譬如,为避免专家的声望、地位、学识等对承办案件的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当事人或者律师在辩护词中应当将参与论证的专家隐名,在法庭认为意见书存在疑义时,可以要求参与论证的专家以专家辅助人的名义出庭接受调查、询问。同时,对专家意见书的收费、资格准入、制作程序、采纳告知都应有严格的规范。另外,对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企图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专家,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专家意见书只是司法现状下的产物,随着我国司法环境的改善、法官素质的提高、专家意见书退出舞台将是历史的必然。但在目前“专家意见”泛滥却又似乎不可或缺的状况之下,我们只能首先将之从制度上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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