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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民:矿老板入股公安机关谁是输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11:08 红网

  这段时间,以“警察”和“老板”为关键词的新闻特别多,前两天刚看到重庆警方要成立一个“保护知名企业家联络办公室”,对所谓“128名知名企业家”进行专门保护,今天(9月27日)又看到“山西矿老板800万赞助警方买直升飞机”(9月27日《重庆晨报》)。当地警方感到这回可算占了一个大便宜,简直乐不可支:又是表示感谢,又是表示要以这位矿老板企业的名称来为飞机命名。

  多好的老板啊!我心里感动着。假如我要是警察,遇到了这么够朋友的老板,那以后还有什么说的?肯定是赴汤蹈火,在所不辞,他让我废谁我废谁!唯一的遗憾是,我并不是警察,也不是老板,所以这件事和我无关,除非我得罪了老板,老板让警察来废我……胡思乱想到这里,我蓦地惊出了一身冷汗。

  对啊!警察是国家公器,公器只能由国家财政来维持和供养,以确保它效忠于国家,效忠于全体人民。公器如果私人出钱来供养,那不就变成私器了吗?不就只效忠于私人了吗?公安部门既然可以用老板的钱买装备,从逻辑上说也可以用老板的钱来为大家发工资,警用飞机既然可以用公司的名称命名,公安局也可以用公司的名称来命名。但这样一来,公安局不就成了公司的保安部,警察不也就成了公司的保安员了吗?

  现代国家的一个最核心的特征,就是国家是包括军队、警察等在内的暴力机器的惟一垄断者!除了国家,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染指暴力机器,以防止他们用暴力对他人进行奴役和剥夺,侵犯他人的自由。在我看来,矿老板赞助警方购买直升飞机事件,无论当事人是如何表态的,也无论其主观意图究竟为何,但在客观上,却只能被视为是一种入股行为,矿老板因此而成了警方的股东,分享了国家对暴力机器的垄断权。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有的现代文明国家,都不会容忍这种“赞助”行为。“赞助”和纳税是不一样的,纳税是所有守法公民的义务,政府并不需要给任何一个具体的纳税者以超越其他公民的特权。但“赞助”却是一种恩惠,被赞助者是要感恩的,在很多情况下是要给赞助者以回报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赞助”不过是“交易”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罢了。

  在这笔交易中,警察获得了实惠,但失掉的却是自己的荣誉、尊严和社会公众的信任;矿老板拿出了真金白银,但预期的红利,将使投资金矿也相形见绌:从“积极”的角度来说,矿老板在实际上拥有了指挥警察对别人进行强制的权力,从“消极”的方面来说,矿老板因此在很大程度享有了免于在违法后被警察强制的自由——这看上去很像是一个双赢的游戏,对不对?但有赢家,就必然会有输家,最大的输家就是普通国民,来自他们的权力被人偷偷地盗卖了,然后很可能在某一个早晨,他们从梦中醒来,发现这些被权力被人用来对付他们自己!

  这真是一个危险的端倪,因为这意味着资本已经不再满足于用向个别官员行贿的方式,来让权力为自己服务了,而是开始尝试用正式入股、甚至控股的方式,来直接和全面地控制权力了。这条道路的终点,就是在中国形成一个同时垄断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利维坦”式的巨无霸,像我等无钱无势的普通民众,恐怕也就将从此跌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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