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栋才:集体决策不是消极行政的挡箭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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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11:21 红网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正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经集体决策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赞同该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这条规定引起了各界高度关注。由此看来,今后行政决策集体研究后发生过错的,首长和其余决策人员都要承担不同程度的过错责任。(9月27日《人民日报》) 应该说,集体决策是民主集中制的直接体现,可以有效克服“一言堂”的弊端,能
集体决策之所以成为消极行政的挡箭牌,主要还是“法不责众”的惯性思维在作祟。有些人认为,只要是集体决策,就不会“有事”。即使东窗事发,也只能是“法不责众”,集体挨个“板子”,个人无关紧要。有些精明的干部集体,更是擅长玩弄“集体决策”的把戏,在处理某些违纪违法问题时,还留下集体签名的“证据”,以便日后规避罪责。这种试图以“集体决策”掩盖违法行为,通过“法不责众”逃避处罚的拙劣之举,实际上是对民主决策的亵渎。 事实上,“法不责众”的后果就是“法难责众”。比如,在很多行政部门都可以找出不少决策失误甚至是违法决策的例子,但追究责任时却难以落实。尤其让人忧虑的是,在“法不责众”的庇护下,行政决策的质量每况愈下,违法决策的案例层出不穷,政府为此付出的“学费”实在太多太昂贵。广西施行“集体问责”的积极意义,就在于使集体不再成为“避难所”,而将板子打在所有参与决策者的屁股上,这对于防止决策失误和集体腐败善莫大焉。 实践证明,没有明确的权力责任意识,就难有绩效和风险的控制。给决策者套上一条问责的“紧箍咒”,是医治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一剂良药。对于有些流于形式的“集体决策”的事情,我们绝不能放松该有的警惕和监督。而对那些以“集体”名义违纪违法者,更不能以“法不责众”为由让其逍遥法外,而是既要“擒王”也要“擒贼”,严肃追究所有参与者的连带责任,不能使冠冕堂皇的“集体”成为占取利益又可回避责任的“防空洞”。 不论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法理上看,“有权有责,滥权有罪”都是符合逻辑的,集体决策不能成为消极行政的挡箭牌。权力与责任应是对称的,既然是集体决策,就应该集体问责,也必须集体担责。只有这样较真,才能使决策者怀有足够的责任心和正义感,从根本上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和违法性。其实,集体的决议更要讲求公信力,但愿广西的这一做法能够推而广之,通过强化责任防止权力的滥用与虚置,最大限度地降低集体腐败和决策失误的产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