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剑涛:规范特殊利益集团的两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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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9:56 南方报业网 | |||||||||
任剑涛 从前者观察,要求国家基本法律尊重公民个体间、组织间、阶级阶层间、组织集团间权利的平等性,必须杜绝特权者的出现。从后者分析,则要求我们的部门法设计精准,对于从个体到群体的组织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从而推出真正给人公平感觉而又十分有效地保障公平分配的制度。
规范特殊利益集团已成共识。但是,一方面需要准确定位特殊利益集团,另一方面需要以相应于特殊利益集团获利方式富有针对性的有效治理举措来规范他们。前者需要分析,后者需要确认——在法治的条件下,设计细致有效的措施,治理特殊利益集团。这是规范特殊利益集团相互联系的两手。 “特殊利益集团”的提法,是需要限定的。从现代社会分层来讲,特殊利益集团既可以指政治上具有操控国家某种权力(立法、行政或司法权力等等)的阶级、阶层、行业与组织,也可以指在经济上控制国家经济命脉或影响国家经济资源配置的组织结构或社会集团,还可以指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影响而不太受法律与道德规范约束的特殊组织与群体。对于今天的中国来说,特殊利益集团主要是在经济社会领域而言的。 在经济社会领域中的特殊利益集团,主要是说这些集团具有影响国家经济运作的能力,而且能够就此获得远远超出其他集团或组织、行业的收益。就前者看,他们对于经济政策制定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以至于对国家的经济政策产生微妙的调节作用。就后者论,他们对于社会财富的分配状况发生着畸穷畸富的极端化功用。于是,因应于前者,致力于控制国家经济生活宏观秩序的政府,难以容忍特殊利益集团的嚣张,而必然对他们进行政治控制;因应于后者,社会公众,尤其是那些比较特殊利益集团的高收入而言收入相对较低的阶层、行业与集团,就催生出极为不满的社会心理,影响社会公众就所得而言的公平感,造成不利于社会和谐的结果。 规范特殊利益集团的收入,并规范他们的组织与个人行为,最为有效的方式当然是法治。但需要强调的是,法治不仅是一个原则性的取向而已。现代法治是一套由国家基本法律与部门法律构成的精细治理系统。从前者观察,要求国家基本法律尊重公民个体间、组织间、阶级阶层间、组织集团间权利的平等性,必须杜绝特权者的出现。从后者分析,则要求我们的部门法设计精准,对于从个体到群体的组织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从而推出真正给人公平感觉而又十分有效地保障公平分配的制度。 从法律的方面讲,国家必须切断特殊利益集团试图勾联政治、经济与社会利益的通道,让特殊利益集团获取特殊利益的空间收缩到最小的程度。这就包括制定限制行政权力沟通经济权力的现代行政法、限制经济权力依附行政权力的现代民商法和有效约束垄断组织广泛伸向社会各个领域之手的社会组织法。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水平决定了规范与治理特殊利益集团的水平。 从分配的具体制度来讲,必须考虑现代公平分配的复杂性,制定出一套既反映各个社会阶层组织集团的经济社会贡献状况,又不伤害社会公平的分配制度。仅就治理特殊利益集团而言,就要考虑委托-代理的关系、成本-效益的对比。我们知道,那些引起人们普遍不满的特殊利益集团的高收入,常常是国有经济机构,他们本来是受人民和国家的双重委托来代理组织营运的机构,他们没有理由把自己的代理者身份换算为委托者身份,从而擅自做主,确定代理所得的比例作为自己的分配所得。同时,这些垄断集团大多数是靠国家天文数字的投资来经营的,他们的运作成本与收益的计算,不能是排除投资的计算。在考虑他们的分配所得的时候,必须逐渐扣除投资,作为国家对于投资的回收,并对组织征收相对较高的垄断经营税收,对个人征收相对较高的所得税收。那种不计投资仅计账面直接收益来确定分配所得的方法应当终结。在发放这些组织的个人收入的时候,应当有一个单一的渠道、简单明晰的计算方法、一笔而过的发放方式、一号统管的银行兑付,从而真正有效约束特殊利益集团规则外操作的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规范特殊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收益,可以说是个“细节决定成败”的问题。这一手甚至比基本法律的制定那一手还重要。 (作者系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