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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漫:钟镇涛能娶妻当感谢个人破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9:02 国际在线

  作者:马红漫

  2006年10月17日对于香港艺人钟镇涛来说是噩梦结束的日子。由于和前妻共同借钱炒楼失误而拖欠2.5亿港元,四年前钟镇涛向法院申请了破产令。如今,破产令终于到期解除,无债一身轻的钟镇涛向媒体宣布“终于可以娶老婆了!”(东方早报10月18日)

  发生在钟镇涛等名人身上的破产案在香港已是屡见不鲜,然而对于内地民众而言,“个人破产”还是一个非常新鲜的词语。个人破产在内地尚未列入法律范畴,但是随着内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飞速发展,“城市负翁”、“负资产阶级”的涌现,个人破产的风险正在潜滋暗长。没有“个人破产法”的保障,市场经济下诸多失信行为频见报端。

  据报道,我国法院每年审理的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大约有450万件。1993年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只有30%,而现今这一比例却高达50%以上,被强制执行者不乏社会名流。太平洋建设集团董事长严介和,由于拒不履行企业及个人的巨额还款义务,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了威慑机制。而上海一位肖律师因拒付法院判决的购房违约金而受到15日拘留,这则新闻足以让听者大跌眼镜。

  一方是破产之后的重生;另一方是由失信导致身败名裂,鲜明的个案说明“个人破产法”在约束个人经济信用行为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在英、美、日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都在企业破产法颁布之前实施了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和熟练运用反映了一国市场化的成熟程度。

  在个人破产制度健全的环境下,对于债务人而言,相关法律为他们提供了有效的疏导途径,使其有时间和机会重新积累财富。钟镇涛申请破产的四年中被限制了各种高档消费,并通过勤奋工作积攒了偿债资金,使其最终摆脱了数亿港币的重债压身。对于债权人而言,申请破产者消费受限保护了其权益不会在宽限期内受损,并且能够享受到破产者资产增值带来的赔偿弥补,钟镇涛笑言“彩票

中奖也必须要去还债”,这正是体现了“个人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通过“人性化”的严格法律规定,来实现债权债务双方的共赢,钟镇涛能够摆脱破产早日娶妻,当要感谢这样的法律制度。

  然而,内地的现实情况是,由于缺少相关法律的约束,部分失信群体想方设法规避债务的行为导致执法成本高企。同时,部分债权人因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赔付,不得不诉诸于暴力等私人救助途径

维权,结果两败俱伤。

  由此可见,一部科学缜密的“个人破产法”将会使更多的“钟镇涛”度过生命中的黑暗期,为社会营造良好的制度氛围。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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